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新增4款防逃機制,包括接受電子腳鐐的科技設備監控、不得離開居所、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或旅行文件,以及不得處分特定財產等,且若遭判刑定讞逾2年者,檢察官可逕行拘提執行發監。多數基層檢察官雖大讚這次修法應能改善要犯逃亡問題,但因司法院及行政院尚未訂出電子腳鐐的執行辦法,因此也有不少檢察官擔心未來執行面恐怕還有許多問題要克服。
台北地檢署一名資深檢察官指出,該修正法案讓檢方在偵查階段可以命嫌犯配戴電子腳鐐、限制住居、交付護照等旅行文件,因此可由檢警負責執行。但若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嫌犯,法官卻裁定由電子腳鐐替代,那就應該由院方負責並監督執行情況,才不會有權責不符的情況,因為「誰放人誰負責!」
台北一名法官則淡定說:「法案過了,就做。」另名法官認為,命被告戴電子腳鐐,應比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等措施更能達到防逃效果,但反過來思考,電子腳鐐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僅次於羈押,但大於其他防逃措施,所以法官在裁定時應會相當謹慎。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相關法案剛通過,司法院後續與行政院會共同研議施行辦法,包括設備、經費及監控方式等細節,目前尚無定案。
而根據法務部統計,現行法令只有針對部分性侵犯實施電子腳鐐監控,目前全台共有110人,而一組電子腳鐐的器材成本就達12萬元,因此法務部初估此新制上路後,至少需要上億元預算。
另外,根據統計2018年間涉犯7年以上或無期徒刑重罪者遭判刑定讞後,有277人未到案執行,因此有檢察官認為,新制上路後,法官得命被告到庭聽宣判,若覺得有必要時也可要求以電子腳鐐監控行蹤,確實可避免被告利用空窗期落跑,因為包括貪檢井天博、前立委羅福助等人都曾藉此漏洞落跑至今。(吳珮如、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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