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高院日前維持一審陳男無罪判決確定。資料照。
台南陳姓男子缺錢又欠卡債,在臉書看到借貸廣告點入,根據對方指示交出個人銀行帳戶,1週後銀行通知他遭詐騙。由於詐騙集團利用他提供的帳號,接連詐騙謝男與陳女各18萬及18萬7千元,警方查獲後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將他移送法辦。不過,一審以罪證不足判陳男無罪,檢察官上訴,日前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仍判陳男無罪,不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需款孔急,看到網路代書借貸訊息後,與對方連繫後,去年2月5日將自己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給了對方,當天下午詐騙集團以電話和line通訊軟體向謝姓男子佯稱是其友人欲借錢,謝男不疑有他匯了18萬元給對方。
相隔2小時,詐騙集團再佯稱是大學總務人員與材料廠商人員名義,跟陳姓女子騙得18萬7千元。謝男與陳女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警方根據銀行帳號查到陳姓男子,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移送法辦。
南高院合議庭認為,陳男警訊、檢察官偵訊中指稱已將所有與對方借貸對話全部刪除,但從民間借貸對保需求,對方要求陳男寄帳戶資料核對對保是可以採信,且原審也根據陳男記憶向銀行與超商查證,跟陳男所述相符,並非憑空杜撰。
再者陳男接到銀行通知帳戶有異常資金進出,立即報警處理,並在警方協助下完成各項止付與掛失手續。此點可印證陳男如果原始本意是提供帳戶給詐騙集騙使用,照道理接到銀行通知,根本就可置之不理,無需報警處理。
此外原審依陳男所述以收件人「曾家豪」或「代書+貸款」作為關鍵字查詢全國檢察署以及法院之偵審書類,確實找到符合廣告,也有人與陳男相同遭遇被送辦但不起訴處分。
在檢察官無法舉證下,合議庭認為無證據可推論陳男有罪,維持原判決,陳男不可再上訴。(劉榮輝/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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