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一對李姓夫妻帶6歲兒到台中廣三崇光SOGO百貨16樓漢來餐廳用餐,離開時李兒行經手扶梯口踩到由餐廳流出的大片水漬,不慎滑倒撞擊頭部,導致輕度腦震盪及眼睛畏光、視覺扭曲等傷害,事後李男怒提告,漢來餐廳現場負責人鄒友慶已被判刑3月定讞,台中地院今再判漢來餐廳及鄒男應連帶賠償44萬元、廣三SOGO也因未盡消費場所安全注意義務而判賠44萬元。可上訴。
台中廣三崇光SOGO百貨得知判決後回應:「發生這樣的意外,也非公司樂見,等收到判決,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指出,2014年8月16日晚上9時40分,李姓夫妻帶兒子離開漢來餐廳時,因餐廳旁的手扶梯有大片水漬囤留,兒子踩踏滑倒、腦部撞地受傷,台中地檢署認為廣三SOGO該樓層的陳姓女樓管人員和餐廳現場負責人鄒友慶(50歲)有疏失,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陳女和鄒男。事後鄒男被判刑3月定讞,陳女則獲判無罪。
李姓夫妻認為,如今已經11歲的兒子仍然有暈眩、畏光等後遺症,向漢來餐廳、鄒男和廣三崇光SOGO百貨求償共計2000萬元。
台中地院認為,這件事故發生的原因是漢來餐廳廚房人員在進行廚房清理工作時不慎,讓清洗用水從安全門縫溢出,導致6歲男童踩踏後滑倒受傷,漢來餐廳和現場負責人鄒友慶的過失與男童所受到的傷害有因果關係,判應賠償44萬元。
此外,男童跌倒的位置在漢來餐廳外面的廣三崇光SOGO百貨16樓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廣三崇光SOGO百貨營業場所提供的消費環境對於安全性應有最高的注意義務,不應該發生手扶梯口地板有水漬而讓人跌倒的情事,法官據此認定廣三崇光SOGO百貨不安全的服務與男童受傷有因果關係,判廣三崇光SOGO百貨應另賠償44萬元。總計男童可獲賠88萬元。(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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