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第九海巡隊前分隊長黃文哲與擔任第三海巡隊辦事員的妻子陳文君,2012年勾結另2名海巡隊員林黃財、徐良吉,向對岸福建「閩獅漁」船隊蔡姓業者收賄21萬元人民幣,並洩露巡防勤務表還以「螃蟹」代稱巡防艦艇,助「閩獅漁」船隊越界捕魚。全案經7年訴訟,今年4月最高法院判黃文哲、林黃財、徐良吉等3人有罪定讞,陳女的部分則發回更審。海巡署指出,黃等3人均已退休或者免職,永不得再錄用。
判決指出,黃文哲原任海巡署第三海巡隊小隊長,巡防區域北起苗栗中港溪、南至彰化濁水溪口,期間常查獲「閩獅漁」船隊越界捕魚,因而認識船隊業者蔡進興。黃男2012年1月調任巡防金門海域的第九海巡隊分隊長,起意洩露第三海巡隊巡防勤務助蔡男越界捕魚,藉此換取每月100萬台幣的賄賂。
黃男透過時任第三海巡隊辦事員的妻子陳文君,聯絡已調離第三海巡隊的昔日同僚林黃財合作,並找買賣漁船的業者莊進義、林靜宜夫妻,提供場地架設無線電以便私下聯繫蔡男,黃男等人用「螃蟹」做為稱呼我方海巡艦艇的暗語。
檢調2014年接獲檢舉偵辦,黃男夫妻承認收錢,全案偵辦後,一、二審均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僅以黃男、林男繳回犯罪所得而依法酌減,判4人各5年7月到2年5月徒刑、各褫奪公權5年到3年。4人同案另犯洩密罪,各判刑3月到4月、得易科罰金各9萬元到12萬元,二審判決已先定讞。
案發後,海巡署將3人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審理後,認為黃等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譽,判決黃文哲撤職並停止任用 5 年、徐良吉撤職並停止任用 4 年、林黃財撤職並停止任用 3 年。今年4月,最高法院駁回黃等人上訴,判決定讞。
海巡署表示,林黃財在今年初已經辦理退休,黃文哲、徐良吉則在5月予以免職,並永不得再錄用。海巡署說,全案案發後尊重、配合司法調查,也一切以司法判決為主,如今3人都已退休、免職,將不再發表任何意見。(突發中心江孟謙/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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