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擦撞。示意圖
陳姓讀者問:
我騎機車途經無紅綠燈的十字路口,停下來觀看左右無來車後才起步往前直行,就和同向也要直行的機車發生擦撞,雙方都摔車,對方一直說是我撞他,請問我有哪些方式可以自清不是我撞到他的?
聯合法律事務所趙國婕律師答: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因此,依陳姓讀者所述,雙方皆為同向直行機車,且為無號誌的十字路口,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還要視肇事當下,左右車輛各自為何,斷定路權歸屬。
再者,發生車禍事故時,如有報警處理,事後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指示,申請警方所製作之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現場圖及事故現場照片,依此作為雙方肇事責任之初步參考,如對於初判表內容仍有疑義,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由公正第三方就雙方肇事責任做出斷定。
至於證據保全方面,如民眾汽機車本身有行車記錄器、肇事現場有監視器或其他用路人目擊,都可保留或留下聯繫方式,作為未來訴訟舉證之用。(李奕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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