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樂養雞場涉竊占國有地案 檢簽結認定未涉刑事不法

出版時間 2019/06/21
黃國昌六月上旬視察樂樂養雞場時一度質疑屏檢怠忽職守未偵辦竊占國有地,屏檢以未涉刑事不法再簽結。資料照片
黃國昌六月上旬視察樂樂養雞場時一度質疑屏檢怠忽職守未偵辦竊占國有地,屏檢以未涉刑事不法再簽結。資料照片

戰神立委黃國昌本月6日南下枋寮樂樂養雞場,質疑該場設立因屏東縣政府包庇引發地方不滿抗爭多時,其中就養雞場涉竊佔國土一事,也質疑檢察機關怠忽職守。當時默不作聲的屏東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指出,經該署再行分案調查後,並找來管理單位的枋寮鄉公所承辦人員指稱該占用部分將循違章拆除方式處理,認定屬於行政罰範疇,並未涉及刑事不法,於19日以他案簽結。並無黃委員所稱案件拖延一年多怠忽追蹤或吃案不偵辦情形。
 
屏檢新聞稿指出,樂樂養雞場案,屏檢受理為106年度他字第2391號、2444號案,當時繫屬案件內容包含妨害公務、違反環保法、水利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畜牧分場原則等內容,承辦檢察官曾於107年1月3日勘驗現場。其中,妨害公務部分於107年3月13日偵結起訴,後經屏東地院判決郭姓被告拘役30日確定。其餘違反環保、水利等法規部分,認定屬行政罰範疇,未涉刑事不法,故當時就於107年3月30簽結在案。
 
其中,養雞場涉竊占國有土地部分,承辦檢察官也於去年1月3日勘驗現場時,發現該畜牧場部分設施坐落於枋寮鄉新開村段某地號中各有3.42平方公尺,及8.2平方公尺坐落枋寮鄉公所管理的國有土地,當時畜牧場業者供稱「以為都蓋在自己土地上」,且違建占地面積兩處都不大,故檢方未認定構成竊占刑責,當時即予以簽結。
 
屏檢表示,黃國昌6月上旬視察養雞場後質疑檢方怠忽職守,再提未偵辦竊占一事,檢方慎重起見再行分案,除了調閱所有相關卷證核對,並再通知枋寮鄉公所人員到署陳述,公所人員再次表示因小範圍的違建處並無界樁等,並不易辨別,鄉公所將循拆除違建行政程序處理,該署再認定越界情形無涉竊占嫌疑,於19日簽結。(陳宏銘/屏東報導)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