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與段男因為租賃糾紛鬧上新北地院。資料照片
新北市陳姓男子2016年間向段姓男子承租樹林區一間店面經營汽車保修廠,雙方卻發生租賃糾紛,陳男向段男提出70萬元等訴訟後,又發現段男疑似為了蒐證,在去年11月晚間,兩度到保修廠外拍攝工作情形,再加告妨害秘密。不過新北地檢署認為,保修廠就開在路邊且鐵門敞開,一般人都能見到裡面的情況,並不構成妨害秘密,處分段男不起訴。
檢方調查,陳男在2016年間向段男承租樹林區一間一樓店面經營汽車保修廠,但隔年起就因房屋是否漏水等問題起爭執,陳男拒付房租,段男也曾上門追討,雙方爭執得不可開交。
陳男後來提告民事損害賠償,主張他被脅迫搬離無法營業,且段男以恐嚇方式催討房租讓他恐懼而失眠等,要求給付不能營業的營業損失、機具搬遷費、精神慰撫金等共70萬元。
除了民事訴訟外,陳男也兩度報警控告段男涉犯恐嚇等罪嫌,但均獲新北地檢署以不構成犯罪而不起訴。不過陳男發現段男在先後挨告民事、刑事官司後,竟在去年11月晚間,兩度到保修廠外對著場內拍攝,因此再告段男涉犯妨害秘密罪嫌。但段男辯稱他是在公共場所拍攝保修廠,並非在拍攝陳男的隱私。
檢方勘驗照片等證物後認為,保修廠就位在大馬路邊,且鐵門敞開,可見到裡頭停著待修的車輛,也可見陳男使用機具設備在維修汽車,屬於一般人都可以目視的處所,而陳男既然在一般人都能目視的場所工作,顯見並非在意他人能夠看見保修廠內部,足認陳男的工作行為屬於公開活動,和妨害秘密的構成要件不符,因此將段男不起訴。
至於陳男提告求償70萬元的民事訴訟,法官則認為難以認定他因為段男的言行而心生畏懼,加上雙方已經協議在2017年10月終止租約,不能因返還房屋而不能營業認定自己受到損失,也判陳男敗訴。(游仁汶/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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