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未經員工同意,不得片面減薪。示意圖
張姓讀者問:
老闆12月26日要我和另一名同事選擇減薪或資遣,我們2人都選擇資遣,但事後因資遣費談不攏,老闆改口說當初簽署同意書只是調查表,1月16日一度又說會要給資遣費,後來又說股東不願意付。請問雇主口頭說要資遣有無法律效益?若簽署同意雇主減薪未來是否能終止?以後還有機會領到資遣費嗎?
律師吳永春答:
雇主請員工離職(即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俗稱「資遣」),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等規定的各項事由,否則,不發生終止效力。又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同法第16條設有預告期間(提前告知)規定,且雇主並應依同法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遺費。
勞工接到雇主終止契約的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的工資照給;雇主如未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此外,雇主因經營狀況,取得勞工同意後協商降低工資,但勞工也可以拒絕減薪,雇主不得擅自變動契約內容(薪資約金),單方面對勞動條件作不利的變動。
因此,讀者詢問所遭遇的勞資糾紛,建議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或「仲裁」,如遇到雇主違法資遣時,也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勞動關係存在等訴訟以維權益,切莫隨意簽署對自己不利的同意書,損及自身權益。(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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