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子猥褻8歲表姪女。示意圖
高雄市一名剛滿20歲的男子,平日會協助載送8歲表姪女上下學,沒想到2016年間,男子卻4度伸出狼爪,對表姪女摸胸、摸下體,還以下體磨蹭方式猥褻,男子雖事後以30萬和女童母親和解,但一審仍被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應執行5年6月。全案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考量女童以親筆信表示願原諒,且男子年紀尚輕,因此撤銷原判決,減輕改判應執行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需繳給國庫10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指出,男子一家人與表姪女一家同住,平時會接送年僅8歲的表姪女上下學,但男子見表姪女年幼可欺,2016年6月間在住處將手伸入表姪女內褲,撫摸她的下體;隔年11月又趁機撫摸表姪女胸部,過沒幾天,又藉故叫表姪女進他房間,接著脫下兩人外褲,以生殖器摩擦表姪女下體;2017年11月間,男子又趁接送表姪女下學途中,撫摸表姪女下體,回家後又再以摩擦下體方式猥褻得逞。
直到女童向母親控訴遭叔叔猥褻,全案才曝光,男子事後坦承犯行,並於審理中以30萬和女童母親和解,但一審高雄地院仍依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判應執行5年6月;男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考量雙方已和解,且被害女童還以親筆書信表達願意原諒叔叔,因此輕判他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需繳給國庫10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顏凡裴/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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