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度失手摔殘滿月兒 粗心爸判囚10月

出版時間 2019/06/06
吳男兩度粗心摔傷滿月兒。示意圖
吳男兩度粗心摔傷滿月兒。示意圖

新北市1名吳姓男子2016年照顧出生僅1個多月的兒子,涉兩度失手造成男嬰落地撞擊頭部,吳男見兒子沒哭鬧,大意沒送醫檢查,2天後驚見兒子臉色發白、眼神呆滯,就醫確認頭部骨折、顱內出血,留下腦性麻痺等後遺症,高院指其粗心大意,雖非故意傷害,但嚴重性不亞於故意傷害,今仍依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從事鐵工的吳男2016年1月與妻子生下受害男嬰,隔月底他躺在床上,把男嬰放在自己胸口哄睡,自己卻先睡著,導致男嬰從約60公分高度摔落床下,頭部撞擊磁磚地板,吳男驚醒見兒子沒哭鬧,也就不以為意,不料隔天他從嬰兒車內要抱起兒子,手滑又讓兒子從約45公分高度摔落地面,頭部再度撞擊地板。

吳男這次仍以兒子沒哭鬧、看起來沒異狀為由,認為應無大礙,沒警覺應該送醫檢查,直到2天後,吳妻發現兒子發燒、臉色發白且眼神呆滯,趕緊帶兒子到醫院急診,才曉得2次摔傷造成兒子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雖保住性命,但出現認知、語言與動作等發展遲緩症狀,產生腦性麻痺等嚴重後遺症。

檢方認為男嬰傷勢是吳男虐打所致,起訴吳男涉犯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罪嫌,法院採信台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不排除男嬰傷勢是兩度摔落造成,基於「罪疑唯輕」法則,變更法條為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罪論處。

不過法官指摘吳男對新生兒粗心大意的疏忽照顧,雖非故意傷害,但嚴重性不亞於故意傷害,更造成兒子日後影響極為深重的損害,應予嚴懲,考量吳男還需照顧兒子、工作日薪約1500元等情狀,一審判他10月徒刑,吳上訴請求輕判,高院今仍維持一審刑度,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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