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遭棄養當童工 法院裁准他免扶養老母

出版時間 2019/06/05
新北地院外觀。資料照片
新北地院外觀。資料照片

有三段婚姻的曾姓女子1959年嫁給第二任丈夫,卻在生下第4個小孩後,帶著第一段婚姻的長子離家出走,棄3名年幼的次子、長女、次女不顧,3子女被送到育幼院安置,直到曾女年老後遭長子家暴,經社會局緊急安置,社會局依規定請求曾女的次子、長女支付安置費用,曾女的次子、長女不服,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新北地院審酌曾女坦承當年棄年幼子女不顧,今裁定次子、長女無須扶養曾姓老母。
 
裁定指出,曾女1959年帶著第一段婚姻生的長子,再嫁一名從中國來台的許姓軍人,1960年生下次子、1962年生下長女、1964年生下次女,之後卻帶著長子離家出走,當時次子僅4歲,長女僅2歲,全家生活困頓,許男只好將3子女安置在北投育幼院(現已改名北區兒童之家)。
 
1968年許男接回次子、長女,但次女年齡尚小是仍安置在育幼院。而年僅8歲的次子,隨著許男打零工,有一餐沒一餐的過活,光是小學就轉學5次。

1974年許男罹患肝炎重病,瘦到不成人形,連說話的力氣都沒有,僅由在工廠當童工的次子照顧,直到父親病重過世,曾女依舊不見人影。

1982年,曾女改嫁一名王姓男子,王男也認養了曾女的長子,一同居住在新北市永和區,後來長子結婚生子,曾女則含飴弄孫,幫忙照顧長男一家人,讓長男與妻無後顧之憂外出工作。

不料1996年王男將房屋過戶給曾女的長子後,兩代關係突然生變,王男、曾女疑遭曾女的長子家暴,兩位老人家嚇得搬到中和居住,此後20年都由曾女的次子、長女照顧,長子反而對兩位老人家不聞不問。

但2017年間,王男仍將300多萬元存款給了曾女的長子,長子則答應會照顧曾女到終老,2018年5月王男過世後,長子雖接回曾女同住,但不到3個月,曾女又遭長子的兒子家暴,社會局緊急安置曾女後,要求曾女的次子、長女、次女共同分擔扶養費用,次子、長女不服,向新北地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年邁的曾女到案坦承當年離家出走,至今未返家探視過,也未曾寄出任何費用扶養次子、長女、次女,同意次子、長女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認定當年曾女毫無親子親情,棄年幼尚須照料的子女不顧,未盡扶養義務,現在若要次子、長女盡扶養責任,顯失公平,因此裁定兩人無須扶養曾女;可抗告。(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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