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南灣風浪大時,會豎起禁止戲水紅旗。資料照片
逢甲大學光電系一年級甲班28名學生2014年6月底委託航飛旅行社安排屏東恆春3日遊,途中學生表決變更行程,前往墾丁南灣戲水,不料蕭姓、涂姓2名學生溺水死亡,家屬認為航飛的羅姓女導遊未提醒學生南灣禁止戲水,也沒宣導水上活動須知,顯有過失,因此向航飛及羅女連帶求償。新竹地院判蕭生父母獲賠485萬餘元、涂生父母獲賠500萬餘元,合計航飛及羅女須連帶賠償986萬餘元,但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旅行社及導遊沒有過失,今逆轉改判免賠。
判決指出,導遊羅女在旅遊途中對於學生們雖有安全維護的注意義務,但這次旅遊地點是由同學們自行決定,並於旅遊途中自行表決變更行程,該團同學都是大一學生,年齡屆於18歲至19歲之間,他們對於旅遊地點應有自主判斷能力,變更行程之事不能說是羅女違反注意義務,且羅女在變更行程前往南灣過程中,確有叮嚀學生注意安全,也告訴學生在沙灘玩水時,水不能過膝,已盡提醒及維護安全義務。
合議庭指出,蕭姓、涂姓2名學生明知當天墾丁南灣禁止下水,且屢遭巡邏員勸阻不聽,並在巡邏員未注意時繼續戲水,以致於溺水死亡,2人當時已年滿19歲,智識足以判斷違規下水的危險,應該在巡邏員勸阻後自行離開海域,且女之前已叮嚀提醒玩水的注意事項,不得僅因羅女未盡速將2人帶離,就認為她應負過失責任。
此外,羅女被控業務過失致死部分,法院先前已判羅女無罪確定,高院民事庭審酌後,認定變更行程去墾丁南灣,與2名學生溺水死亡沒有因果關係,今改判旅行社及導遊無須賠償。可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