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保母外出1小時回家後女嬰已經嗆奶窒息。示意圖
新北市新店區陳姓保母去年3月間受託照顧3個月大女嬰,餵完女嬰喝奶後沒拍背,就直接出門送小孩上幼稚園,還吃了早餐才返家,回家後就發現女嬰因嗆奶窒息,雖緊急送醫仍回天乏術,因陳女認罪並表示願支付200萬元「慰問金」給女嬰父母,且不計入民事賠償範圍,台北地院日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陳女2年,緩刑5年定讞,女嬰父母另民事求償陳女扶養費、慰撫金共487萬餘元部分,台北地院今判陳女要賠200萬元精神慰撫金給女嬰父母,可上訴。
領有保母證照的陳姓保母,在新店自家住處受周姓夫妻委託照顧3個月大女嬰,豈料,陳女去年3月2日早上8時20分許,餵完女嬰喝奶後沒替女嬰拍背,就直接將女嬰獨自留置臥室內嬰兒床上趴睡,與丈夫一起送小孩到幼稚園,之後再到附近早餐店吃完早餐,約1個小時後才回家。
陳女回家後,驚覺女嬰因嗆奶窒息,立刻將女嬰送到台北慈濟醫院急救,仍因肺泡內水腫衰竭死亡,陳女事後坦承疏失且認罪,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時,陳女雖認罪,但因賠償金額與女嬰父母談不攏而破局,一審陳女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檢方認為刑度太輕,上訴後,陳女願意支付200萬「慰問金」給女嬰父母,且同意不計入民事賠償金範圍,台北地院二審合議庭因此改判陳女2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定讞。女嬰父母另提民事訴訟,向陳女夫婦求償撫養金187萬餘元及精神慰撫金300萬元,共487萬餘元。
法官認為,受託照顧女嬰的是陳姓保母而非她的丈夫,陳女丈夫不必連帶賠償,由於扣除扶養年限及責任比例後已無剩餘扶養費用,法官審酌女嬰父母痛失愛女遭受重大打擊,判陳女需賠償200萬元慰撫金,加上陳女之前允諾要賠償200萬的慰問金,陳女共要賠女嬰父母400萬元。(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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