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北市一所國小李姓女老師擔任二年級班導時,認為班上林姓男童中午嬉鬧干擾同學休息,15次叫他到教室旁陽台午休,家長知道後認為這樣管教方式傷害孩子心靈,導致林童惡夢連連,怒對李女及校方提告並求償,一審認定李女管教不當導致林童心靈受創,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李女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另判學校國賠林童18萬餘元。
另外,李女不服新北市教育局決議記她申誡一次,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李女違法管教,教育局記她申誡並無不當,今判李女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李女主張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老師得衡量學生個別情況,調整學生座位,或在教學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由於林童於午休時會與鄰座同學嬉鬧,干擾他人午睡,她身為導師,有責任維持班上秩序,為避免林童屢次主動擾亂鄰座同學,詢問他意願後,調整午休座位,符合輔導注意事項規定。
李女還告訴法官,調整學生到陽台午休,不是她獨創的,「其他老師也會這麼做」,而且陽台是內縮的,屬於教室內部空間,除了午睡外,學校老師常將該陽台空間作為學生自習、考試、閱讀、梳洗等活動場所,她不只安排林童在陽台午休,也曾安排其他4名學生在陽台午休,這4名學生家長都認為並非體罰,如果說她這樣做是錯的,校方及教育局卻不追究其他也這樣做的老師,違反平等原則。
合議庭認為,李女多次叫林童到陽台午休,並非依據他每次午休情形,偶爾這樣做,而是長期反覆多次實施,對林童已形成標記性作用,且對林童身心產生一定程度的傷害。
此外,合議庭認為該陽台難以擋風遮雨,且有安全疑慮,並非午休的適當地點,這樣的管教措施不符合比例原則,新北市教育局認定李女違法管教、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記她申誡1次並無不當,因此判李女敗訴。可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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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7:13
更新時間:19:51(新增動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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