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曲棍球案遭彈劾 檢協會力挺辦案檢察官

出版時間 2019/05/14
檢察院今天通過彈劾陳隆翔,引起檢察官們憤慨。資料照片
檢察院今天通過彈劾陳隆翔,引起檢察官們憤慨。資料照片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5年前在彰化地檢署偵辦彰化縣曲棍球協會詐領公款案遭監察院彈劾,不僅有基層檢察官發起「捍衛司法尊嚴大連署」,譴責監察院假調查之名行干涉司法獨立之實,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晚間也發新聞稿重砲轟擊,認為少數監察委員濫權侵越偵查權核心,要求監察權行使應謹守憲法分際。(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以下為檢協會新聞稿全文

偵查權核心不容少數監察委員濫權侵越

有關監察院就臺中地檢署陳隆翔檢察官於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侵占公款案件所謂違失通過彈劾乙案,本會聲明如下:

一、本件檢察官偵辦業經檢察權內部監督,並無違誤:曲棍球協會一案經立法院段宜康委員告發,監察院高涌誠、蔡崇義委員除約談陳檢察官外,更積極大規模約談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法務部檢察司司長等多人,問題始終圍繞陳檢察官對該會祕書長李0惠作成緩起訴處分時,有關4顆印章及1顆報廢圓戳章認事用法及後續沒收細節之事。為備約詢,臺中檢察分署曾邀相關人員召集會議再次檢視該案相關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問題,咸認於法並無違誤。

二、偵查核心事項不容監察委員違憲干預:檢察官之偵查權為司法權行使之一環,參照大法官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監察權固得對檢察官之辦案績效、工作勤惰等,以一定之客觀標準予以考查,或就檢察官偵查職務以外之檢察行政事務行使監督權;惟有關「偵查核心內容」之判斷,包括偵查計畫、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法律見解、犯罪構成要件之認定、法律關係之判斷、證據及證明力之分析取捨、裁判內容等,當然係由檢察官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及專業獨立判斷,並由司法權之救濟機制自我糾錯精進,方符權力分立原則。監察委員縱有不同之法律見解,豈容任意濫權彈劾。

三、緩起訴處分已斟酌至當,合法妥適,不容任意曲解:本案究其實質,陳檢察官對被告李0惠之處遇決定,係考量被告並無前科,在政風及廉政調查中即已迅速填補被害機關;其後偵查中又生有難治之重病,不良於行,在被害機關損害已受完整填補之前提下,檢察官以緩起訴使其復歸社會交付考驗,並使司法資源不致浪費在審級間無關宏旨之認事用法細節上,而為緩起訴處分,並無不當之處。就結果而言,被告李0惠之緩起訴已確定,並已期滿而未經撤銷,足見被告通過緩起訴考驗制度,再社會化情形良好,且已達成犯罪特別預防之目的,更足證當初緩起訴處分之決定妥適。監察院在本件棄緩起訴核心功能已達成之結果於不顧,執著於無當事人爭執之報廢戳印沒收細節,稱係重大違誤,顯然侵越檢察權核心。

四、監察權行使應謹守憲法分際: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本會嚴正呼籲:監察權調查權之發動及進行,應本諸客觀超然之立場,謹守監察權與司法權之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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