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還沒離婚 媽急僱工搬嫁妝反失金

出版時間 2019/05/13
岳母要搬嫁妝但女婿不肯,台中地院法官判岳母敗訴。資料照片
岳母要搬嫁妝但女婿不肯,台中地院法官判岳母敗訴。資料照片

台中市沙鹿區一名陳姓婦人的女兒婚後不和,去年女兒打算離婚、搬回娘家,見女兒與吳姓女婿簽好協議書後,僱工到女婿家搬運當初她出錢購買的床組、冰箱等嫁妝,不料遭女婿阻絕,因此白白損失1萬6000元僱工費,事後怒對女婿提告求償損失,但台中地院認為,吳男雖該歸還嫁妝,但雙方並未說好日期,因此認定吳男不須賠償這筆僱工費,今判陳婦敗訴。
 
判決指出,陳姓婦人的林姓女兒2017年6月結婚時,陳婦出錢為新人添購雙人床組、化妝台、冰箱、飲水機、沙發組、電視櫃、烤箱、電鍋等家具,當作女兒嫁妝,不料婚後雙方感情不合,林女於去年11月間返回娘家,雙方論及離婚事宜,陳婦母女與吳男共同簽訂協議書,約定陳婦可收回當初購買的嫁妝。
 
去年11月11日陳婦僱工前往吳家搬東西,吳男卻不讓工人入屋搬運,陳姓婦人雖無功而返,仍須支付搬運費1萬6000元,事後對吳男提告指稱雙方明明說好11月11日去搬,吳男卻反悔,應賠償她的損失。
 
吳男辯稱,協議書內容指稱「雙方約定等離婚條件談好就可以搬」,但是11月11日當天陳婦母女根本沒有要談的意思,來了就直接想搬家具,他才拒絕。
 
法官勘驗雙方11月4日簽訂的協議書,確實有「雙方約定等離婚條件談好就可以搬」的約定,不過陳姓婦人堅稱雙方口頭約定11月11日搬家具部分,根據林女與吳男的LINE對話記錄,吳男多次表示「那天來阿,搬不搬的了,我是不知道」、「還沒簽要來搬?」「先來講,講完再搬」、「傢俱不是不給搬,那沒什麼,你要離婚,誠意拿出來」、「10幾萬沒啥好計較的,要搬是可以,先來講」等,顯示陳婦未經吳男確認同意,就僱工前往搬運家具,造成損失自然不能由吳男承擔,因此判陳婦敗訴。(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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