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的監理站,2017年在台北、台中等地多次發現Uber「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總局隔年依據《公路法》等規定,陸續對經營Uber的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開出4張各2500萬元的鉅額罰單,共計1億元,台灣宇博針對這4張罰單,提起3件官司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登記於台北市,應由北市公路主管機關開罰,公路總局沒有管轄權、無權開罰,因此這3案、共計1億元的4張罰單均判Uber免罰。
審理時,台灣宇博主張並無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只是引進Uber App網路平台,由駕駛與乘客自行在平台進行交易,三者間各自獨立,而且就算違反《公路法》關於汽車運輸業的規定,依《公路法》應由公司所在的台北市政府裁罰,此外,公路總局從2014年12月起,已對台灣宇博開出數百張罰單,而這4張各被開罰2500萬元的所謂違規行為,有些先前都罰過了,公路總局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罰單是違法的。
公路總局則主張,對於Uber的違規行為具有管轄權,也沒有「一行為二罰」的問題。但合議庭認為,公路總局是以台灣宇博未經核准,就與車輛駕駛人故意共同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而開罰,依據《公路法》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是載客服務,同時提供駕駛人、車輛出租讓乘客搭載而收取報酬,而「小客車租賃業」只出租車輛給他人自行使用,原則上不提供駕駛人駕車服務,除非小客車租賃業者遇到租車人有要求時,才另外代僱駕駛人,與計程車客運業仍有不同。
而公路總局的開罰理由是「未經申請核准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可見公路總局認為台灣宇博是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而非小客車租賃業。
至於Uber的營業方式算不算「計程車客運業」,合議庭認為Uber攬客及調派司機雖透過Uber App應用程式平台,不是傳統計程車客運業者所使用的方式,但與傳統計程車客運業者「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客,或乘客以電話聯絡叫車中心再調派駕駛」的載客服務,本質是相同的。
既然台灣宇博沒有經過申請核准,就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業),合議庭認為確實違反《公路法》規定,但問題是,交通部並未將「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納入公路總局的相關業務,也沒將「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相關業務委任公路總局辦理,可見公路總局對於Uber有無違規,確實欠缺管轄權,因此3案、共計1億元的4張罰單均判Uber免罰。3案均可上訴。
此外,台灣宇博先前針對233件、共計3000多萬元的罰單打官司抗罰,一審也認定公路總局沒有管轄權,去年判台灣宇博免罰。(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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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4:32
更新時間:16:04(新增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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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免罰1億元竟因取締單位錯誤 公路總局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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