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累犯對受刑人有4大不利影響

出版時間 2019/05/08
張錫銘(右)當年與同夥持長槍與警爆發槍戰,挾持老農一幕,震驚社會。資料照片
張錫銘(右)當年與同夥持長槍與警爆發槍戰,挾持老農一幕,震驚社會。資料照片

作者:一起讀判決

累犯對受刑人有什麼影響?

今天有一則新聞提到,入獄十餘年的槍擊要犯張錫銘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主張自己並非累犯,但遭到法院駁回。張錫銘為什麼在入獄這麼久,還要爭自己不是累犯?今天我們來談一下,被認定為累犯,對受刑人有什麼不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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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裡所講的「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至」,是指「至多」的意思,在構成累犯時,法官最高可以判到法定刑的1/2,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也就是法定刑上限及下限都會加,只是不一定要加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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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來說,加重竊盜罪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累犯的話,法官最高可以判到7年6個月,至於法定刑的下限6月,也會因為加重而調整。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以月為計算單位,操作上的累犯加重結果,最低本刑為7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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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宣告刑在6個月以下,原本是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因為累犯加重法定刑下限,只要超過6個月,被告是一定要進去關。這個部分就是釋字775號解釋所要處理的問題,詳情請看一起讀判決就775號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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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累犯會加重本刑,但這可能不是張錫銘入獄十餘年後在意的事情,因為累犯還有其他的不利益,規定在刑法以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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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高累進處遇的責任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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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處遇,是針對刑期六月以上的受刑人,依照刑度給一定的責任分數,然後經由監獄中的表現加分。好像遊戲打怪一樣,從第四級開始,一旦分數達標,就可以晉級,假釋的底線是第二級。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累犯的每一級責任分數都要加上1/3。換句話說,因為累犯而入獄,假釋的門檻被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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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更難或不能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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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77條規定,假釋要服刑超過一定的期間。以有期徒刑來說,要超過刑度的1/2,但累犯則要超過2/3。而且如前面提到的,假釋要累進處遇二級以上,累犯每一級的升級的分數又更高,假釋更困難。此外還有所謂的三振條款,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累犯」,假釋後五年故意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就不能假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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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能遴選到外役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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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傳統的監獄不同,外役監的環境好得許多,受刑人可以作業,作業有作業金,作業成績優良,可以在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但是,依照外役監條例規定,受刑人如果是累犯,並不能遴選到外役監的。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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