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隆集團創辦人翁大銘的父親翁明昌和大媽翁張妙貞逝世後,棺柩擺置翁家陽明山豪宅,因該豪宅登記在集團旗下國華人壽名下,後來國華經營失利,被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安定基金原本提告要求翁妻弟弟張顯良移走姊姊棺柩,返還土地房屋並給付佔屋費用,更一審時變更訴訟標的,只要求給付停棺租金。高院今更一審判張顯良應每月給付停放遺體和棺柩的租金6萬1千元,7年共須支付512萬4千元。
翁大銘掌舵後的華隆集團,全盛時期擁有華隆紡織、國華人壽、國華保全等企業,市值高達1500億元,但翁大銘後來陸續捲入華隆案、洪福證券違約交割案,集團也隨之崩解。其中國華人壽2009年遭保險安定基金接管,位於陽明山的豪宅則是早就轉移國華人壽名下。
翁明昌1977年驟逝後,翁大銘將父親的棺柩低調暫厝翁家陽明山豪宅,至今已停靈42年,而翁明昌的大房翁張妙貞2011年過世後,妻舅張顯良也將她的棺柩放在陽明山豪宅內。
安定基金接管國華人壽後,提告要求張顯良與當時看守豪宅的國華保全移除翁張妙貞棺柩並騰空房屋,並給付每月12萬元佔屋費用。一審2013年間僅判張男須將翁張妙貞棺柩移出,並給付過去4年、每月8808元的租金;二審高院2015年認為國華人壽和翁大銘早年存在「無償使用借貸關係」,國華人壽無權干涉出借的房屋如何使用,且翁大銘生前未反對大媽棺柩移入,改判國華人壽敗訴,張男無須搬移翁張妙貞遺體、棺柩。
國華人壽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後,國華人壽針對移出遺體、靈柩及返還房地部分撤告,只要求張顯良及國華保全公司連帶賠償每月租金12萬2千元。
高院更一審認為,張顯良確實未經國華人壽同意,將翁張妙貞遺體及棺柩移入屋內,已侵害國華人壽權利,因此判張顯良應給付2011年至2018年期間,每月停放遺體和棺柩的租金費用6萬1千元,扣除一審判須給付每月8808元,張顯良應再按月給付5萬2192元。
至於國華人壽主張國華保全公司和張顯良一起將翁張妙貞遺體和靈柩移入部分,高院更一審認為沒有積極證據證明國華保全公司是共犯,因此判國華保全不須連帶賠償,全案仍可上訴。(顏凡裴/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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