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自認非「累犯」不應重判 遭法官打臉

出版時間 2019/05/07
張錫銘(右)當年與同夥持長槍與警爆發槍戰,挾持老農一幕,震驚社會。資料照片
張錫銘(右)當年與同夥持長槍與警爆發槍戰,挾持老農一幕,震驚社會。資料照片

犯下殺人罪與多起擄人勒贖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並服刑至今逾10年的「惡龍」張錫銘,主張定讞判決與歷審認定他構成「累犯」並加重刑責的見解不當,今年初聲請再審但被駁回。張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指再審制度是針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有誤而設,張所爭執的是「量刑」,應循非常上訴途徑謀求救濟,今駁回抗告確定。

張錫銘(51歲)從1995年2月起,先後在台南犯下1名酒店股東槍擊命案與多起擄人勒贖案,並數度與警方槍戰後脫逃,被稱為「惡龍」、名列重大追緝要犯。2005年7月13日,張男在警方圍捕時中彈落網,2008年12月18日經最高院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三審對他的無期徒刑判決定讞,在台南監獄服刑至今。

原只有小學畢業學歷的張錫銘,在獄中讀書進修,2018年起不時投書陳情應提高受刑人在獄中工廠的勞作金、應讓受刑人用勞作金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還嗆獄中工廠是「血汗工廠」,他還力爭假釋機會,但被駁回。

張錫銘今年初另主張,定讞判決與先前歷審,都認定他在1991年10月另犯傷害罪被判刑4月減為2月後,5年內再故意犯罪而構成「累犯」加重刑責條件,但該案他沒有被執行完畢,包括坐牢或易科罰金,依法不能做為認定「累犯」的依據,據此對定讞判決聲請再審。

台南高分院審理指出,刑事訴訟的再審制度,是針對定讞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出現錯誤而設,包括「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台南高分院認為,張錫銘聲請再審所爭執的事項,是該不該依照「累犯」關係加重他的刑責,這屬於「量刑」問題,若真因適用法律產生錯誤,也應循非常上訴途徑尋求救濟,因此裁定駁回他的再審聲請。張不服,針對台南高分院的裁定提起抗告,今被最高院駁回確定。(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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