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信商銀2016年錄用1名張姓男子擔任分行經理,月薪逾10萬元,之後發現該分行的銀行業5大指標除存款略有增加,其餘持續衰退,且張男個人業績不僅幾乎掛零、常常午休睡到自然醒,更與部屬不合,屢勸不聽,試用4個月即開除。張提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審判他勝訴且陽信須持續給付薪資,陽信上訴後,高院指證據顯示張男專業能力不足、未達雙方勞動契約的要求,逆轉改判張男全部敗訴,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以經理人身份向陽信商銀應徵分行經理,2016年11月1日起受僱先擔任雙和分行副理,隔月升任雙和分行經理,月薪10萬餘元,但陽信隔年3月15日,以張男在試用期的考核不合格為由,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張男提告指稱銀行業績考核應有相當時間,他僅受僱4個月,無法立刻看出經營成效,但他任職期間,雙和分行績效在24家分行裡排名第16,並非不佳,陽信沒提出考核表,僅以雙和分行存款餘額與淨利不佳,就認定他不適任,主張陽信將他開除的過程不合法。一審採納張男主張,判決張男和陽信的僱傭關係存在,且陽信應先支付張男2017年3月份薪資5萬餘元,再從2017年4月起到張男復職止,按月支付全額月薪給張男。
陽信上訴指稱,錄用張男的主因是他的履歷顯示在銀行業工作近20年、擔任過其他銀行的分行經理,具有銀行內控、分行經理執照,面試時就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並定期考核存款、放款、手收、利差與淨利等銀行業5大指標,做為試用是否合格的標準,若不能勝任,陽信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
陽信強調,張男是以經理人身份被聘用,對分行營運管理得自行裁量,與陽信屬於委任關係而非上下從屬的僱傭關係,但張男欠缺經營能力,還經常午休睡到自然醒,部屬得硬著頭皮去叫醒他,甚至於部屬忙碌時,直接在營業廳的椅子上打盹兒,張男對部屬的態度也不好。
陽信主張,要考核經理人有無足夠專業能力、能否達成銀行業5大指標的要求,「兩到三個月已經很多了」,張男任職期間,雙和分行除存款業務量略增,其餘4項指標持續衰退,張男個人業績除了招攬2件信用卡申請,其餘業務績效都掛零,「公司高層非常錯愕,以張男的經歷,對公司貢獻竟然空白!」
張男的部屬證稱,張男到職後,分行5大指標毫無起色,績效不好也會使部屬薪水減少,「基於唇亡齒寒,當然會很緊張」,但張男「只會逼我們做,自己什麼都不做」,員工聽從上級督導之命幫張男找客戶,卻沒看到張男去拜訪客戶,反而常常失蹤,不知道去哪裡。
高院指陽信已舉證定期追蹤、檢討張男任職期間績效不佳狀況,也要求張男收斂對部屬的態度,張男屢勸不聽,嚴重影響部屬士氣,且試用契約是讓資方觀察勞方是否適任,張男卻推稱不知陽信用5大指標考核他。高院認定張男專業能力不足、工作態度消極被動,陽信依試用期內的考核結果合法終止與張男的勞動契約、結束雙方的委任關係,逆轉改判張男全部敗訴,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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