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言羈押逼被告指證主嫌 法官遭評鑑結果出爐

出版時間 2019/05/03
桃園地院外觀。資料照片
桃園地院外觀。資料照片

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2016年審理一起違法《選罷法》案件,進行準備程序期間,屢以「繼續羈押」逼迫2名在押被告說出對主嫌不利證詞,事後主嫌聲請何男迴避獲准,民間司改會也將何男送請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何男在該案的審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犯被告行使緘默權的權利,今決議報由司法院將何男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法評會決議理由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整理事實上的重要爭點時,應僅止於對案內客觀存在的供述事實,做出條舉式的呈現,不應進行實質證據調查,以免破壞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且原則上不得就被訴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以免形成偏見,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此外,法評會指出,共同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兼具被告及互為證人的身分,為確保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詰問,其陳述才可做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的判斷依據。

法評會指出,何宇宸在該案準備程序裡,以繼續羈押為由,不斷要求2名在押被告供出受同案主嫌提供金錢、進行投票行賄等犯行,其中1人照辦,當庭獲准撤銷羈押,另1人態度保留,何男當庭表示「很難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法評會認為,何宇宸這些舉動,顯非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應進行事項,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2名被告使緘默權及人身自由,易招致法官以脅迫押人或利誘准許交保等不正方式取供的聯想,並有混淆審檢分立之虞,更忽視2名被告與同案主嫌具有互為證人的身分。

法評會指何宇宸本案審理的違失,不符合《刑訴法》規定,也抵觸《法官倫理規範》,且預先顯露被告應判有罪的心證,已構成《法官法》「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應付個案評鑑事由,本件請求評鑑成立。

不過法評會指出,何宇宸擔任法官之後,從無受懲戒記錄,歷年的年終考績與職務評定結果均為良好,何男到法評會說明時,已認錯表示日後會改善,應足生相當程度的警惕效果、尚無移送懲戒之必要,因此決議依《法官法》規定,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審會審議。

據悉,司法院人審會審議這類受評鑑法官的可能結果,包括由司法院院長對當事人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而這項命令可能產生的效果,是當事人當年職務評定可能會被列入未達良好,以及可能5年內不得升遷。至於何宇宸被裁定迴避後,該件《選罷法》案件有5名被告判有罪定讞,主嫌仍在審理中。(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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