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女兒侵吞母親遺產 失智父可這樣討公道

出版時間 2019/04/29
女兒獨佔母親遺產,兒子可代失智父提告討公道。示意圖
女兒獨佔母親遺產,兒子可代失智父提告討公道。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母親生前與未出嫁女兒同住,罹患中重度失智症的父親與兒子同住及照護,家中經濟大權原由母親獨攬,不料母親過世後,其名下財產全被女兒侵占,已患失智症的父親(未監護宣告)是否可向女兒提起訴訟,或主張夫妻財產剩餘分配?

 
律師王永春答:
依《民法》第1114條至第1118條規定,父母若因經濟條件不佳,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時,子女依法即負有扶養父母的法定義務。即便子女若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也只能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而無法完全免除。
 
讀者罹患中重度失智症的父親若符合上述情形,自得請求兒女或其他子女負扶養義務,例如按月給付扶養費等。讀者罹患中重度失智症的父親,若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辯識意思表示的效果,建議讀者可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指定自己為監護人,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父親提起相關訴訟(以下若有以父親名義提起訴訟時,均相同)。
 
《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所以讀者的母親死亡後所留遺產,在繼承人分割遺產前,應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女兒如有侵占公同共有財產時,讀者以及讀者的父親,都可本於公同共有人地位,提告請求返還或賠償損害。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讀者的父親於母親死亡時,如果合於上述規定,就可據此主張權利,請求就父親現有財產與母親死亡時所留遺產差額為合理分配。但應留意《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的規定。所以請讀者注意時效性。(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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