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員弄丟貨款謊報強盜 判拘役20天

出版時間 2019/04/29
宜蘭地方法院。林泊志攝
宜蘭地方法院。林泊志攝

酒駕真害事!游姓男子原在宜蘭一家揪感心的3C賣場工作,因弄丟9萬1千元貨款,擔心被究責,他報案謊稱遭雙煞洗劫,警方動員大批警力圍捕,並帶游男重回現場,識破他扯謊,游男最後才吐實,警方依誣告罪嫌將他送辦,檢方原對他做出緩起訴2年的處分,讓他自新,但因他去年酒後駕車自撞安全島,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他3個月徒刑,也因此原本的緩起訴被撤銷,原先所犯的誣告罪,法院判他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
 
判決書指出,21歲的游姓男子,原本是一間全國連鎖3C賣場羅東區送貨員,2017年4月27日送貨期間弄丟了9萬1千元貨款,因無力賠償,擔心公司究責,於當晚6時45分許向警方報案,謊稱他於當晚6時40分許,在宜蘭縣冬山鄉中山村新寮一路128巷巷口,遭2名不明男子持刀搶走9萬1000元。警方獲報處理,但從游男所述過程發現有異,最後他才吐實,訊後警方依誣告罪嫌將他送辦。
 
原本宜蘭地檢署偵結,對游男做出緩起訴處分,經高檢署再議維持原處分,而緩起訴期間為2年,但游男去年9月29日清晨5時許酒後駕車,行經宜蘭市191甲線南向7公里200公尺處自撞中央安全島,血液中酒精濃度換算呼氣值為0.181,檢方公共危險罪將他起訴,法院判他3個月有期徒刑。檢方據此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游男所為犯《刑法》誣告罪,因其在警訊、偵查時即已自白,符合刑法172條減輕其刑要件。法官審酌游男無前科,素行良好,因貨款遺失無力賠償且擔心受公司追究,竟以報警謊報貨款被強盜,意圖脫責,無端使司法機關發動偵查,浪費司法資源,所為非是,但他在警方察覺可疑時即坦承犯行,判他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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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姓送貨員弄丟貨款擔心被追究,竟報案謊稱遭人持刀強盜,警方趕到後他卻對案情交代不清,最後才坦承全是掰的。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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