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人夫4年前曾夜召妻子到摩鐵見小三逼離婚,雙方協議妻子可在兒女唸國中後搬離夫家,沒想到登記離婚第三天,丈夫告知小三要來住,把她趕回娘家;然丈夫與小三分手後,又見妻子另結新歡,以當初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未到場,且簽名係代簽為由提出離婚無效之訴,獲得勝訴;然妻子無心續前緣,以丈夫摩離逼離、分居長達4年等訴請離婚,桃園地院日前判准。
判決指出,這對均為40餘歲的夫妻在2014年間結婚,育有2名子女,丈夫的一名工程師、妻子從事房仲業,由於雙方對彼此的交友狀況互不信任,導致婚姻出現問題,婚後第10年,丈夫每天早出晚歸,甚至不回家,手機不是打不通,就是沒接;4年多前的一天凌晨1時許,丈夫突然打電話給妻子約她到桃園一家摩鐵見面,妻子以為係找她重修舊好,到了摩鐵後才知丈夫和小三在現場,原來是要逼她離婚。
妻子眼見已無法挽回丈夫的心,遂在2015年初和丈夫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雙方原本協議妻子可以同住到當時就讀小學的兒女國中畢業後才搬離;未料離婚第3天,丈夫就向她表示因小三會來家裏住,她住在這裏不方便,要她搬走,妻子無奈之下只好搬回娘家。
然他們離婚後,丈夫和小三處不來也分手了,且獲悉妻子另結新歡,有意復合,前年底以雙方當時離婚協議書上的2名證人均未到場,1人是妻子代簽、1人則是在戶政事務所找來不知名的民眾簽的名字,向桃園地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法官找來證人訊問,其中1人表示他並不知道他們要離婚,也沒看過離婚協議書、當天確實沒到場,也不同意他人代為簽名等情,去年3月間判決他們的離婚無效。
然而妻子已與他人同居,且產下一名幼女,不願意再續前緣,收到離婚無效的判決書後也向桃園地院訴請離婚,桃園地院考量丈夫曾經在摩鐵逼離、且他們的子女亦作證當年「常常看不到爸爸,他很少回家」,而從當初他們登記離婚後已分居長達4年以上,雙方生活無交集,婚姻出現嚴重破綻,丈夫在收到法院通知出庭時始終未到,也沒有接受調解、陳述或提出書面主張等,日前判決他們離婚。(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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