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市公所及員山鄉公所約僱的游姓、吳姓公墓管理員,與多名民間風水師、造墓業者勾結,以每門1至5萬元代價,讓超限使用的違規公墓免於查報或裁罰,法務部廉政署透過監聽查獲,前年底展開搜索並遭檢方起訴。
宜蘭地方法院審結,前後收受5萬2千元賄款的游姓公墓管理員,依《貪污治罪條例》收受、期約賄賂罪,判應執行2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至於吳姓公墓管理員,收取10萬3千元,被依收受、要求賄賂等罪,重判9年半,褫奪公權6年。其餘風水師、造墓業者則分別判處3至9個月不等的刑期。
判決書指出,有公共危險前科的男子游建偉(46歲)、吳榮華(64歲)分別是宜蘭縣員山鄉公所、宜蘭市公所約僱公墓管理員;張文蔾、游文賢、陳政堂、李正銘、游如川則是宜蘭地區的民間風水師;吳俊賢、田家和則是風水師搭配的造墓業者。
游男及吳男原應依《宜蘭縣傳統公墓管理自治條例》、《宜蘭縣宜蘭市傳統公墓管理自治條例》、《宜蘭縣員山鄉傳統公墓管理自治條例》與《殯葬管理條例》等規定,會同墓主會勘墓基位址,於墓主申請許可後,督導築墓,確保負責造墓的風水師、造墓業者未違反法定最大面積4.8坪等規定,否則應以《殯葬管理條例》裁罰。
游男於2017年4月至9月間,分別透過風水師、造墓業者,向墓主索賄,每次各收取1至2萬元賄款,以換取不予查報裁罰,前後4次,共收取5萬2千元。吳男則從同年4月至11月間,前後5次向索賄,其中一次索賄1萬5千元,但因墓主最後未委託造墓業者施做而未付賄款,前後共收取10萬3千元。
審理時,游男坦承犯案,但吳男矢口否認犯行,由於包括風水師、造墓業者全都坦承他收賄,指證歷歷,且檢方握有通話監聽譯文佐證,而監聽過程中也發現,吳男不僅放水包庇,還提供「假墓碑」的避人眼目免遭查緝方法。
合議庭法官認為,游建偉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期約賄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吳榮華則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行求賄賂及對於植物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
至於風水師張文蔾、游文賢,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賄賂罪,各判4個月,緩刑2年,須向公庫繳交3萬元,褫奪公權1年;風水師陳政堂,則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判3個月,緩刑2年,須向公庫繳交2萬元,褫奪公權1年。
另,風水師李正銘則犯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8萬元,褫奪公權1年;風水師游如川則犯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3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公庫2萬元,褫奪公權1年。
至於造墓業者吳俊賢,則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及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得易科罰金部分判3個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9個月徒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褫奪公權1年;田家和犯《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判4個月徒刑,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褫奪公權1年。(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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