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收賄還誣告《壹週刊》誹謗 再遭判刑5月

出版時間 2019/04/24
目前入監的林益世再因誣告罪被判5月徒刑。資料照片
目前入監的林益世再因誣告罪被判5月徒刑。資料照片

《壹週刊》2012年間報導時任行政院祕書長的林益世,涉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索賄、收賄,林告《壹週刊》時任社長裴偉等編採人員涉嫌加重誹謗,自己反遭檢方起訴誣告罪嫌,一審判林8月徒刑,林不服上訴高院,高院今認定他針對《壹週刊》報導他收受6300萬一事提告,此部分成立誣告罪,判他5月徒刑,還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本案卷證顯示,林益世在2010年1月與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達成協議,由林益世協助地勇向上游廠商中耀公司確保爐下渣貨源、爭取中聯公司的轉爐石銷售契約,並收取陳啟祥交付的6300萬元,都是林益世親身經歷事實,毫無不知、懷疑或誤會餘地,卻提告主張《壹週刊》對此事的報導不實在、子虛烏有,林益世此部分行為構成誣告罪。

此外,林益世指控《壹週刊》同篇報導說他轉任行政院秘書長後,向陳啟祥強索8300萬元不成、藉機斷料報復的內容不實,一審認定林益世這部分提告行為也構成誣告罪,高院指林益世被控強索8300萬元一事,另案已無罪確定,地勇被斷料也跟林益世無關,可見他對《壹週刊》提告此部分報導時,主觀自認無辜,今改判此部分林益世的提告不構成誣告罪。

高院指林益世歷任政府要職,卻沒奉公守法、潔身自愛,被披露不當收受6300萬元後,更沒反躬自省,還對媒體提告,企圖假借司法手段混淆社會大眾視聽,但考量林益世本案對《壹週刊》提告後數日就撤告,造成損害有限,他在本件誣告案偵審期間,也自白收受陳啟祥交付的6300萬元,符合《刑法》對誣告罪自白的減刑規定,檢方求刑3年6月過苛,今酌減改判5月徒刑。

壹傳媒法務經理葉錫波回應,《壹週刊》本案的報導,事前都有詳盡查證,感謝法院依法判決,至於林益世因在監沒來聽判,律師陳松棟代聽後婉拒回應。

2012年6月27日出刊的第579期《壹週刊》,以「前年收賄6300萬、今索8300萬」為題,報導林益世幫地勇公司陳啟祥關說中聯公司合約,取得酬勞6300萬元,之後又以幫喬續約之名,欲強索8300萬元。

林益世自認被抹黑,隔天委任台北市議員賴素如以律師身分,對裴偉等《壹週刊》編採人員及陳男提起加重誹謗告訴。但林後來於地勇案一審被判刑7年4月,二審更加重改判13年6月,最高法院去年先就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判他2年定讞,地勇案則發回高院更審中。(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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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1:58
更新時間 14:24(新增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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