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今針對男子徐春暉涉押走台北市知名日本料理餐廳答姓董娘聲押案,法官轟檢察官偷補逮捕通知書爭端發布新聞稿,批檢察官在聲押庭未到庭,「恐令人有法官接續檢察官角色回到糾問制度之譏」而呼籲修法、落實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由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稍早隨即反批北院「硬拗」、「不思檢討」,請北院「謙卑反省」。
劍青檢改發布新聞稿以四大要點回應,一為「請北院勿為粉飾某一人之過錯,陪葬國民對全體法官之信賴」。劍青檢改指出,此案陳姓法官漏看卷證,錯誤釋放嫌犯的裁定,經高院撤銷、北院重裁羈押,但陳姓法官事後利用法官論壇、個人臉書,散布混淆視聽的言論,先誣攀檢察官「於庭後擅自補附卷證資料」,不無誣指檢察官涉嫌變造公文書的態度。
劍青檢改成員討論此事時,本體諒法官辛勞、不欲多所追究,但今赫見北院新聞稿,「撰稿者竟反將責任推卸給檢察官,呈現不思檢討,倔強高傲,悖離社會一般常識之心態,令人驚愕莫名,本會嚴正譴責。謙卑反省,有錯必改,乃司法人應自我要求之態度,更是國民對司法人之期許。值此司法改革之際,希北院勿因努力粉飾某一人之過錯,硬拗還誣攀,葬送國民對全體法官之信賴」。
回應要點二為「北院錯誤連結『羈押法官保留』與『檢察官聲押蒞庭』,混淆視聽」,劍青檢改指出,北院所指的大法官釋字第392號關於「羈押法官保留」,與「檢察官聲押蒞庭與否」並無關連,因為羈押開庭,主旨在提供被告、辯護人表達反對意見的途徑,以保障答辯權,並非提供檢方加碼控訴的舞台、令檢方親自到場攻擊被告,實務上檢方也均尊重辯方在羈押庭上進行任何廣泛陳述。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保障裁判前聽審權)之第二項明文規定:「法院於審判期日外之裁判,在檢察官『提出書面或言詞陳述』後做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三項後段「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即為相同之法理。劍青檢改表示,本次事件陳姓法官漏看卷證,「北院新聞稿竟反而暗示是檢察官沒到場去提醒,害她漏看,更揚言應該修法,通篇法理錯誤,推卸責任,本會為避免錯誤觀念流傳,特此導正」。此外若有人指稱,美國羈押庭時檢察官都到場,那是因為美國警方逮捕犯嫌後,一律全部押送法院審查,制度與我國迥然不同,若打算主張修法者,請一併考慮未來全國逮捕的人犯均直接解送法院內勤審理,「修法別修半套」。
劍青檢改回應要點三認為,「內勤檢察官比內勤法官更累十倍」,雖然北院新聞稿點出強制處分專庭5名法官非常辛勞,能感同身受,但相較下北檢內勤檢察官平均一天須處理60至80名解送犯嫌,春安期間可達180件,新北檢、桃檢、雄檢數量更超越北檢,內勤檢察官經常連續偵訊6到8小時不停,若要聲請羈押更要注意幾小時的緊迫時效,其負擔遠非常人所能想像。內勤檢察官本身手上更有隨身上百件偵查案件在運轉,內勤法官不同,只要專辦強制處分案件。總體而言,內勤檢察官工作量及緊張壓力,遠大於法官。「本次事件內勤檢察官並無任何過錯,事後不發一語,在遭陳姓法官誣攀後仍低調寬容,北院新聞稿見此不表道歉,反而誇說自己如何辛勞,如何委屈,希望各界給予她肯定云云,實不足取。本會迫不得已,只好為內勤檢察官申冤。建請北院與陳姓法官,展現謙卑反省態度」。
劍青檢改最後指出第四點為「陳姓法官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請審酌是否仍適任強制處分專庭」,表示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受理偵查中聲押的法官為「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是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公務員,而且依據同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繼續實施之羈押」,為禁止公開事項。本案還在偵查中且是社會矚目案件,陳姓法官為圖捍衛自身,竟將其提出給高院的補充意見書,全文貼在公開的法官論壇上,致遭廣泛流傳,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否仍適合擔任強制處分專庭法官,促請北院注意。(游仁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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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批檢偷塞逮捕書遭打臉 北院再批檢察官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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