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擅自轉租當二房東 恐吃詐欺官司

出版時間 2019/04/18
隱瞞二房東身分擅自轉租房屋恐涉犯詐欺罪。示意圖
隱瞞二房東身分擅自轉租房屋恐涉犯詐欺罪。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二房東簽約承租房子,現在大房東想收回房子,二房東才臨時以簡訊告知自己是二房東,並要求我們盡快搬遷,但當初簽約的相關規定卻只規範房客,沒說房東也要遵守,請問在法律上我們可主張什麼權利嗎?

 
律師吳俊儒答:
依《民法》第443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若你的二房東向大房東承租房屋時,大房東有表明禁止轉租,二房東就有違反將房屋轉租的約訂,大房東有收回房屋之權利。
 
《刑法》第339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讀者所述,讀者與二房東間的租約內容雖只規範房客,但若讀者與二房東簽約時,二房東刻意隱瞞自己無權出租房屋的事實,司法實務上有認為二房東此時構成施用詐術,使房客陷於錯誤而交付租金之情事,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
 
另外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所以在民事責任方面,二房東如有前述詐欺情事,房客亦可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向二房東請求賠償。(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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