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測速照相未設警告標誌 法官撤除超速男罰單

出版時間 2019/04/13
基隆地方法院,認為警方在取過程中有瑕疵,因此判蔡男不用受罰。資料照片
基隆地方法院,認為警方在取過程中有瑕疵,因此判蔡男不用受罰。資料照片

1名男子騎乘大型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台2線某路段,因為超速61公里,遭淡水分局警方的移動測速照相取締,男子不服取締,認為警方沒有在測速照相機前設置警告標誌,加上警方拿不出證據,證明是否有設置警告標誌,所以,基隆地方法院撤銷男子罰單,不用繳交任何罰款。
 
據了解,蔡姓男子於今年3月23日晚間11時許,騎乘1300cc的大型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淡水區台2線路段往台北市方向時,因為超速61公里,被警方的移動測速照相拍下,遭裁罰8千元、記違規點數3、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重機牌照3個月。
 
蔡男事後不服取締,表示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3項規定,警方不管採用固定或非固定科學儀器取得超速證據,於一般道路應於1百公尺至3百公尺間,設置警告標誌。蔡男有感覺自己被測速照相拍下,當下騎車返回現場,卻沒發現警方有設立任何警告標誌。
 
基隆地方法院要求警方提出證據,但警方僅提供「警52」照相機圖示警告標誌的照片,相片中沒有任何相關取締時間、地點,法官再追問警方有無相關時間證明,警方卻回應當時的照片已遭毀損。因此,法官認為警方在舉發過程有瑕疵,判蔡姓男子不用受罰。(突發中心戴之聖/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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