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70年歷史的台北市延平南路著名飲食店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不滿點心世界所屬小南門食品、小南門餐飲公司使用「小南門」商標在飯麵等各式商品,怒提告侵權並求償6948萬元,兩公司雖否認侵權,但智財法院認為雙方營業項目同屬餐飲店類,都使用「小南門」商標確實有高度近似,已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今判小南門食品、小南門餐飲公司須賠償127萬餘元,且不得再使用「小南門」商標。
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提告指出,他們早在1995年陸續註冊相關商標,而小南門食品、小南門餐飲兩公司2000年註冊的「小南門」商標,跟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的商標都有舊城樓、燕尾脊屋頂及城門特徵,且都有「小南門」中文字樣,導致雙方商標近似,且小南門食品、小南門餐飲將該商標登記在「豆花」類別,卻使用在各式飯麵、熱炒菜餚等商品,已侵害「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的商標,因此要求小南門食品、小南門餐飲公司應賠償6948萬元,且不得再使用該商標。
小南門食品、小南門餐飲公司則辯稱,公司張姓負責人早在1996年就已在著名地標小南門附近販售自製的小南門傳統豆花,至今超過30年,1999年也在遠東百貨寶慶路等百貨商場及各交通要道設立銷售據點,如今已是著名小吃代表廠商,且小南門外觀及字樣僅是地名、地標,不具識別性,何況招牌、菜單或廣告加註小南門圖樣,都是為彰顯小南門傳統豆花業者,反而「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不常使用該商標,加上小南門豆花知名度高過對方,因此沒有侵權。
不過,智財法院認為雙方商標雖城門圖樣設計、「小南門」字樣有些微差異,但整體外觀、讀音、觀念皆相彷,已屬高度近似,且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提出的碗盤確實印有商標文字圖樣,可見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已長期使用該商標而具有識別性。
此外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早在1995年註冊商標,我國立法又優先保護註冊在前的商標,因此小南門食品、小南門餐飲公司將原註冊用於豆花類的商標,跨越使用在各式飯麵、熱炒菜餚等商品的餐飲店類,事前應有查證義務,因此認定小南門食品、小南門餐飲商標使用侵權,考量兩公司營業收入、有18家分店及合理利潤等因素,今判兩公司須賠償127萬餘元,且不得繼續使用該近似商標;仍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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