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第九海巡隊前分隊長黃文哲與擔任第三海巡隊辦事員的妻子陳文君,2012年勾結另2名海巡隊員林黃財、徐良吉,向對岸福建「閩獅漁」船隊蔡姓業者收賄21萬元人民幣,並洩露巡防勤務表還以「螃蟹」代稱巡防艦艇,助「閩獅漁」船隊越界捕魚,最高法院今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黃、林、徐3人各5年7月到2年5月徒刑定讞,陳女涉案部分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黃文哲原任海巡署第三海巡隊小隊長,巡防區域北起苗栗中港溪、南至彰化濁水溪口,期間常查獲「閩獅漁」船隊越界捕魚,因而認識船隊業者蔡進興。黃男2012年1月調任巡防金門海域的第九海巡隊分隊長,起意洩露第三海巡隊巡防勤務助蔡男越界捕魚,藉此換取每月100萬台幣的賄賂。
黃男透過時任第三海巡隊辦事員的妻子陳文君,聯絡已調離第三海巡隊的昔日同僚林黃財合作,並找買賣漁船的業者莊進義、林靜宜夫妻,提供場地架設無線電以便私下聯繫蔡男,黃男等人更在同年6月,分批到福建石獅市會合,與蔡男等船隊成員談妥洩密規避查緝以交換按月付保護費細節,用「螃蟹」做為稱呼我方海巡艦艇的暗語。
不過同年8月雙方的計畫上路後,先因黃男在第三海巡隊內試探熟人尋找內應都碰壁,全靠妻子偷看勤務表通風報信,後因林黃財、林靜宜顧忌黃集權主導,另找時任第三海巡隊隊員徐良吉加入,協助取得勤務資訊並以六合彩明牌當做暗號通報,彼此產生心結、不時爭吵,僅1個月就拆夥。
此外,黃男雖透過兩岸地下匯兌取得蔡男用人民幣支付的21萬元賄賂,但因「閩獅漁」仍屢被查獲越界捕魚,黃依約墊付前2次的罰鍰共38萬元,竟還對蔡男感覺虧欠,於行收賄協議破局後,仍打行動電話洩露第三海巡隊勤務表給蔡男,不料林黃財等人也以相同方式提供蔡男同樣的機密資訊。
檢調2014年接獲檢舉偵辦,黃男夫妻承認收錢,但辯稱沒跟蔡男明講黃已調離原轄區、本案行為與本身的職務無關,應僅觸犯可判7年以上徒刑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而非可判10年以上徒刑到無期徒刑的違背職務收賄罪,2人並強調與徐男不是共犯。
黃男還主張自己一到案就認錯,除了為蔡男代繳的罰鍰,另繳回犯罪所得60萬餘元,態度良好,案發後改行當電子產品業務員、努力養家,陳女也表示須扶養父母與3名年幼子女,2人均請求輕判。
林黃財辯稱自己只是「偶爾傳話的輔助角色」,目的是幫助陳女取得賄款後,能歸還先前欠他的債務,他沒共謀收賄,更與他在海巡隊的職務無關。徐良吉也全盤否認,宣稱他向林靜宜告知六合彩明牌,但他沒賭,也不是用明牌號碼暗示勤務資訊,他更拒絕在查緝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時放水。
法官不採信4人辯解,一、二審均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僅以黃男、林男繳回犯罪所得而依法酌減,判4人各5年7月到2年5月徒刑、各褫奪公權5年到3年。4人同案另犯洩密罪,各判刑3月到4月、得易科罰金各9萬元到12萬元,二審判決已先定讞。
最高院今駁回黃、林、徐3男的上訴定讞,但認為陳女時任辦事員、負責海巡隊小額採購與財產管理,不包含海上查緝職務,應再查明陳女是以何種身分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據此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此外,莊進義、林靜宜夫妻一度辯稱到對岸是接洽收購雜魚回台銷售合約,最後仍坦白交代犯案過程,被依與公務員共同違背職務收賄罪各判刑1年、1年10月,洩密罪各判刑2月、皆得易科罰金6萬元,各緩刑3年與5年,另須支付公庫各10萬元及20萬元、接受法治教育各10場及20場,莊男夫妻與檢方都沒上訴,已先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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