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斗六市1名林姓男子昨日逆向騎機車,未發生交通事故,卻遭人檢舉涉嫌肇逃,警方連開「逆向」與「肇逃」2張罰單給他,他持行車紀錄器向縣議員王又民陳情,承認逆向,但強調未發生交通事故,「肇逃」這張罰單他吞不下去,因無故涉及公訴罪,他晚上也睡不好覺。警方指出,是否涉及肇逃,得由檢方認定,若全案偵結,林男未涉及肇逃,可再向監理單位申覆撤銷罰單。王又民抨擊這是警方便宜行事,未審先判,根本擾民。
林男表示,他昨日上午7點50趕上班,行經斗六市南仁路時,逆向行車,遭人檢舉,不料警方卻開給他「逆向」與「肇逃」2張罰單,他承認確實有逆向,但他沒有撞到任何人車,為何被罰肇逃?
縣議員王又民指出,向警方查證後,發現當時林男後方有一名機車騎士因未保持安全距離,一時驚嚇自摔,當下有報警,但事後發現並未遭撞擊,於是希望和解銷案。但警方已開立肇逃罰單,屬於公訴罪,無法撤回。
王又民表示,警方辦理肇逃案件,若未在第一時間開罰,全案等到檢方偵結,可能已經過了3個月的追訴期,無法檢方有時會怪罪警方未先開罰單,若被罰的人最後證明是清白的,再要被罰的人持單去監理單位申覆銷單,這等於是「未審先判」。
王又民強調,因為警方便宜行事,導致一般不清楚法律的民眾會先去繳交罰款,若事後證明清白,再向監理單位追討這筆錢,勞心費時,在司法未判定有罪之前,民眾不該受到這種待遇;另外,執法講求公平正義原則,警方不能將這種不合理的作法當作常態,絕對應該檢討改進。
斗六警分局副分局長李仁表示,警方受理民眾報案後,依既定流程偵辦、移送,至於林男是否涉及肇逃,得由檢方來認定及開罰。
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執法組組長廖添寶表示,針對交通事故,舉凡警方偵辦移送的案子,一定會依涉嫌罪名先開罰單,至於被罰者是否涉及該罪,由檢方認定後才決定是否開罰。針對斗六警分局針對林男遭控涉嫌肇事逃逸部分,警方依規定偵辦並移送,開立罰單並無不妥。
執業律師林瓊嘉表示,林男因逆向違規行為,導致後方騎士閃避不及發生自摔,林男若知情而未停車處置報案,恐涉及肇事逃逸罪,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林瓊嘉表示,警方依據民眾檢舉開單告發,一切依法行政,林男日後經法院確認肇逃判刑,基於刑事案件一罪不二罰,就會撤銷肇逃紅單,若肇逃不起訴,林男則可向監理單位撤銷罰單。(寶智華、王煌忠/雲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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