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彭姓婦人9年前瞞著家人生下第5胎,離丈夫都不知道她懷孕,彭婦因認家境貧困養不起,竟在醫院停車場將剛出生的男嬰交給素未謀面的張姓婦人扶養,直到前年男嬰已屆學齡仍未入學才驚動檢警介入調查,將彭婦依遺棄罪起訴。高雄地院一審原判彭婦有罪,但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彭婦供稱當年將男嬰托給張婦扶養,雖然張婦與孩子現均行蹤不明,卻不能因此證明彭婦有遺棄故意,改判她無罪。可再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彭姓婦人與丈夫潘男明知剛出生的嬰兒無自救能力,竟於2010年2月間,將彭婦剛於醫院產下的男嬰交由不明人士帶走,後因高雄市警局少年隊接獲新生未入學中輟系統通報,才將彭婦與潘男依遺棄罪嫌移送法辦。
法院審理時潘男辯稱,他與彭婦育有4子女,他因長年在外地打零工不常回家,當年根本不知道彭婦懷了第5胎,也不知道她生了小孩,直到少年隊找上門才知有此事。一、二審則傳喚兩人已成年子女到庭,均指全家當年都不知道彭婦懷孕、生子一事,潘男因此獲判無罪。
彭婦則向法官辯稱,當時懷了第5胎沒有跟家人說,也不想讓潘男知道,因為他也沒有錢,沒辦法解決問題。生產當天她是跟14歲的小女兒說肚子痛,請17歲的大兒子幫忙照顧小兒子,才由小女兒陪同到醫院生下小孩,後來住院1至2天後,她將小孩留在醫院,自己先回家聯繫社會局詢問有無出養可能,但都沒有下文,1個多月後她到醫院去抱小孩,因為小孩疝氣需要開刀,她就在長庚醫院停車場把小孩交給張小姐代為照顧,沒想到後來她再聯繫時就找不到張婦了。
一審合議庭不採信彭婦辯解,以男嬰迄今下落不明,認定她當年有遺棄犯意,判刑7月,但上訴後二審合議庭認為,檢方起訴彭婦遺棄男嬰罪證不足,不能僅因張婦與男嬰現不知所蹤,就認定她當年有遺棄故意,因此逆轉改判彭婦無罪。可上訴。(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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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7:01
更新時間: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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