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手機放試衣間底下門縫偷拍,桃園地院依妨害秘密判2月。資料照片
桃園一名吳姓男子,今年2月2日中午將手機放在一家運動用品店試衣間底下門縫處,以自拍模式先後2次偷拍蔡姓女子在裏頭換穿衣服,桃園地院今依妨害秘密罪判刑2月,可以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吳男(約30歲)今年2 月2 日中午在桃園一家運動用品店見蔡姓女子身材曼妙,且不斷進出試衣間試穿衣服,竟持手機以自拍模式放在試衣間底下之門縫處,先後2 次竊錄被害人在裏面換穿衣服的畫面,案經被害人察覺門縫處有紅光,通報店員報警將吳男逮捕送辦。
吳男坦承犯行,桃園地院今以吳男竊錄告訴人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視他人隱私於無物,嚴重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慌及不安全感,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沒有任何前科,依妨害秘密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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