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愛愛,事後女方告男友傷害。示意圖
台南市吳姓男子4年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高雄市李姓女子,兩人去年8月到10月間多次在汽車旅館發生親密關係,但疑因過程太激烈,導致李女腰椎椎間盤位移、腳掌神經麻木與筋膜炎、頭創傷與頸部扭傷等,兩人事後不僅分手,女方還控告男方傷害,但檢察官認為沒有積極證據吳男傷害對方,處分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被告吳姓男子(38歲)與李姓女子(30歲)是情侶,李女常從高雄到台南找對方,開車到汽車旅館發生親密關係。去年8月到10月間,兩人分別到台南市3間汽旅滾床單,吳男挺著金槍不倒,李女事後腰部劇痛久久不散。
李女到醫院診察,發現她的腰椎椎間盤位移、兩手還因拉扯有挫傷、腳掌神經麻木與經膜炎、頭創傷與頸部扭傷、背痛,她認為是跟吳男發生親密行為後有關,一氣之下分手,李女還申請診斷證明,控告吳男傷害。
吳男喊冤,他印象中分手前兩人的親密關係,李女累倒在摩鐵,醒來時也還睡在她旁邊,他特別關心過程激烈是否造成李女不舒服,當時對方表示「還受得了」。他認為可能是分手後,他曾向李女討回之前借貸的3萬多元,對方提告傷害。
檢方檢視雙方說詞後詢問李女,診斷證明與吳男性交有關?當時李女只回答,曾經在房事後詢問吳男,為何她頭這麼暈?但吳男卻回應說不知道。檢方因此認為,沒有積極證據能證明李女的椎間盤位移與性交有關係,處分不起訴。(辛啟松/台南報導)
情侶分手後女方控告男方在親密關係後傷害,檢方處分不起訴。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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