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姓男子騎機車拒絕酒測,遭警方依法吊銷聯結車職業駕照。示意圖
一名鍾姓聯結車司機去年5月17日深夜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昌平街,因臉色泛紅、騎車搖搖晃晃,被警察攔下,警察聞到他渾身酒味,鍾男卻拒絕酒測,結果遭裁罰9萬元並吊銷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3年,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鍾男不服賴以為生的聯結車駕照被吊銷,提告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鍾男騎機車都酒駕了,若讓他開聯結車,萬一酒駕更危險,因此認定處罰合理,今判鍾男敗訴確定。
鍾男主張,當時警察只說:「吊銷你的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他以為只是吊銷機車駕照,沒有意識到他的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也被吊銷,警察這樣做不符合《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中關於告知權的規定,何況他以駕駛聯結車為業,這張駕照涉及他的行動自由及工作權,警方沒有考量他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紀錄、拒絕酒測時是騎機車,就吊銷他維持生活的職業駕照,牴觸《憲法》的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騎機車酒駕的人若有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駕駛執照,卻只處罰他不能騎機車,仍准許他繼續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對他來說影響不大,顯然無法達到有效處罰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目的。
此外,合議庭維持前審見解,認為駕駛大型車輛酒駕可能造成的危險,高於騎機車酒駕,因此騎機車酒駕被吊銷大型車駕照,並無不當,警方依法開罰沒有問題,判鍾男敗訴確定。(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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