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穗火化場管理員私收紅包 涉貪遭判2年

出版時間 2019/03/22
瑞穗鄉立火化場外觀。資料照片
瑞穗鄉立火化場外觀。資料照片

2013年11月《蘋果》獨家披露瑞穗鄉火化場1名林姓(65歲)管理員收紅包,該員事後遭革職查辦。案將花蓮高分院審理日前維持一審判決,依《貪汙治罪條例》將林男判處有期徒刑2年,法官考量林男將私下收取的紅包共4400元繳回,給予緩刑5年,並宣告褫奪公權2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係花蓮縣瑞穗鄉公所所轄「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僱用之臨時人員,服務於瑞穗殯葬所擔任花蓮縣瑞穗鄉立火化場管理人員,負責遺體火化、撿骨、火化場環境維護相關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工作,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其於2000年9月1日起,經花蓮縣瑞穗鄉公所僱用為臨時人員(已於2013年11月8日離職),任職期間明知瑞穗殯葬所對民眾辦理遺體火化時,經核對民眾所持繳費收據及火化許可證無誤後,即應辦理火化(含撿骨)作業,民眾無須再行繳付其他費用,亦不能藉故另收取任何款項,竟仍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利用辦理其職務上之行為即遺體火化(含撿骨)作業之機會,且民間尚存有致贈紅包之陋習。
 
檢察官查出林男任職6年期間共火化大體903具,每月平均火化10具大體,每月約有2至3具大體的家屬會給紅包,每個紅包900元等,收受家屬約252 人交付之紅包共22萬6800元。
 
但全案僅有3位家屬控訴林男,收取各1200至2000元不等紅包,合計收取4400元賄款,雖全案檢察官起訴被告共收受252 次賄賂,惟除原審認定之3 次收受賄賂犯行,有證人即家屬證詞足資補強被告自白外,其餘249 次收賄犯行,均無家屬指證之證據資料。因此法官認定該起貪汙案僅3次有罪,其餘無具體事證則獲判無罪。(突發中心李光濱/花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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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私下收紅包的林姓管理員遭革職。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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