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屋內燒炭亡 二房東判賠屋主100萬

出版時間 2019/03/21

黃姓女子3年前花220萬元買下高市鼓山區一戶房屋,裝潢後出租給李姓男子,不料李男竟違反租賃契約規定,私下將房屋轉租給蔡姓男子當起二房東。去年3月,蔡男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黃女不堪新屋變凶宅提告向李男求償10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全數判准,可再上訴。
 
黃女提告指出,2016年9月間,她以220萬元價格買下位於高市鼓山區的一戶房屋,再花35萬元重新裝潢後,於2017年底將房屋以每月5000元租給李姓男子,合約明訂租期1年。沒想到李男竟不顧合約明訂不得轉租,將房屋再租給31歲的蔡姓男子,蔡男又於去年3月在房屋內燒炭自殺身亡,害她的房子變成凶宅,要求李男賠償房屋價值貶損金額100萬元。
 
法院審理時李男沒請假也未到庭,黃女則提出他在電話中承認轉租的電話錄音及租賃契約等事證。
 
法官審理時函詢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確認高市鼓山區房屋發生屋內有人燒炭自殺身亡事件,確實會造成房屋市價貶損;李男身為承租人,依法應對其允許使用租賃物的第三人造成的房屋毀損或房價貶損負損害賠償責任,黃女主張貶損金額為100萬元,但李男自始未到庭,依法視同自認,因此全數判准。(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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