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藥洗劫女網友還偷拍裸照 渣男遭判刑8年

出版時間 2019/03/20
邱姓男子下藥洗劫女網友,一審法官判刑8年。資料照片
邱姓男子下藥洗劫女網友,一審法官判刑8年。資料照片

台中市52歲邱姓男子去年10月初利用臉書交友社團,認識台南市一名50歲沈姓女子,他到台南跟對方唱歌、喝酒,上摩鐵,邱男疑在酒裡下藥,迷昏沈女後偷拍裸照、偷竊財物,甚至依照沈女身分證找到其住處,進入屋內竊盜,洗劫10多萬現金、財物。台南地院認邱犯強盜、竊錄身體隱私等罪處8年徒刑,可上訴。
 
一審法官認為,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途獲取財物,竟下藥強盜沈女、拍攝裸照,獲知對方住處後,進而到沈女住處行竊,其動機及行為相當惡劣。審酌被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造成被害人精神損害,依強盜等罪判處8年徒刑。
 
一審判決書指出,被告邱姓男子(52歲)有竊盜、詐欺、偽造文書、搶奪等案件,多次入監服刑,他10月5日晚間8時,他與網路上認識的沈女相約在台南KTV飲酒唱歌、聊天,隔天凌晨1時,邱登記入住汽車旅館,約沈女到房間飲酒。
 
邱男趁沈女上廁所時,把事先準備的FM2摻入啤酒內,導致她飲用後陷入昏睡,強盜隨身1萬2千元現金、身分證、提款卡、手機1支及住處鑰匙1串。他還脫掉沈女全身衣物,拍攝裸照後離開,搭計程車前往其住處,持鑰開啟大門侵入,偷走住處內現金9萬多元、美金150元及金項鍊、金手鍊及金戒指等物。
 
沈女清醒後,發現全身赤裸且隨身財物被洗劫一空,報警處理,紙杯及尿液均驗出毒品反應。警方接獲沈女報案,發現邱男在臉書使用的帳號是假名,但秉持「凡上網過必留下IP」的原則,警方透過交差比對,發現家住台中市的邱姓男子涉嫌重大。邱男坦承認識沈女,但否認下藥洗劫對方。(辛啟松/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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