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強調警員酒駕再犯將汰除。翻攝畫面
近日各縣市發生數起警務人員酒駕案件,警政署長陳家欽表達痛心與遺憾,為杜絕員警酒駕事件一再發生,陳家欽已責令檢討修正「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即日起不分勤務中或勤餘、酒駕或拒測,原本以2小過懲處,一概均修正為記大過嚴懲,涉及酒駕肇事部分,另依照公共危險罪依法究辦。
警政署表示,若警察人員酒駕再犯,將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所定「破壞紀律,情節重大」之規定,核予免職處分;各級主管責任將以分局、大隊、隊為單位,如在第1件警員酒駕案件發生後3個月內,再發生第2件員警酒駕案件,單位主管如分局長、大隊長立即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內勤單位主管亦比照辦理。(突發中心塗豐駿/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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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修改內容。警政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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