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已婚馮姓公車司機,因經常搭載一名國二女學生上下學而熟識,去年9月,馮男約女學生出遊,騎機車將她載往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至凌晨才載女學生返家,被女學生父親發現而提告,馮男為求獲諒解賠償30萬元,台中地院以馮男對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5月、緩刑3年,並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指出,馮男在2017年間因擔任公車司機,認識15歲的國二女學生,多次相約出遊,2018年9月29日晚間,馮男再次邀女學生外出,騎機車將她載往梧棲區的愛力根汽車旅館,並發生性關係。
凌晨,馮男載女學生回家,女學生父親發現女兒和公車司機半夜還在外廝混,追問得知馮男已婚,竟還把女兒載往汽車旅館嘿咻,氣得怒提告訴。
馮男坦承因載女學生上下學知道她未滿16歲,後悔一時失慮犯錯,請求女學生和家人原諒,事後已賠償30萬元達成和解,法官考量國二女父親同意給予緩刑,及馮男法治觀念薄弱,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處馮男5月刑期、緩刑3年,另向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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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4:38
更新時間:17:15
馮男因開公車認識常搭車的國二女,卻將對方帶到賓館開房間。示意圖
公車司機偷腥竟與國二女學生嘿咻,賠償30萬求獲緩刑。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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