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外觀。資料照片
台中一名53歲李姓女子25年前以分居丈夫名義簽發2張本票共20萬元,持向友人借3萬元後不還而挨告,被檢察官依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後畏罪潛逃,遭法院發佈通緝。李女逃亡24年,直到去年在屏東被警方緝獲。台中地院認定李女詐欺罪追訴權已逾時效,但偽造有價證券罪追訴權時效到2020年,因此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李女3年6月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1994年間李女已與蔡姓丈夫分居期間,為解決自身債務問題,擅自以蔡男名義偽簽2張本票共20萬元,持向唐姓友人借款3萬元。事後李女欠債不還,隔年唐男見李女無償還誠意,提告詐欺。
李女被依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後隨即逃亡,台中地院於1995年發佈通緝,直到去年屏東警方才緝獲李女,解送台中地院歸案。李女辯稱12萬、8萬的2張本票物證不是原本,是影印本,也不是她簽的,她只有簽3萬元的本票,不過她不願意聲請筆跡鑑定。
台中地院法官以肉眼比對本票影印本和她在同年和蔡男親筆簽字離婚書上的簽名,顯示二者不論運筆、轉折、勾勒書寫習慣都高度相符,因此認定本票影印本應是李女簽名無誤,但詐欺罪追訴權時效已消滅,判免訴,最後僅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李女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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