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告色男性侵 真相竟是為借筆電

出版時間 2019/03/12
色男借筆電給少女,竟要她嘿咻。示意圖
色男借筆電給少女,竟要她嘿咻。示意圖

新北市一名莊姓男子2017年5月將筆電借給一名14歲少女,竟藉此要求嘿咻,還在少女替他口交時偷拍影片,事後挨告性侵,但新北地院發現口交影片中少女毫無被迫情形,且事後兩人離開莊男住處,少女表情正常,也未求援,因此不採信少女指控遭性侵,今僅依對未滿16歲少女性交、拍攝少女猥褻行為影片等罪共判莊男1年徒刑,其中5個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

判決指出,2017年5月莊男(23歲)透過交友通訊軟體Bee Talk得知被害少女有長期使用筆電的需求,於是化名Sam表示願意出借,兩人相約6月10日下午在台北捷運中和景安站碰面後,莊男卻再少女到住處發生性行為。

由於少女另約一名女同學在捷運新店七張站碰面,這名女同學遲遲等不到被害少女,連忙聯繫少女的母親,母親找到被害少女後,要求少女歸還筆電,此時少女才說出遭莊男性侵一事,並報警處理,而檢方追查時,意外發現莊男曾用手機偷拍少女替他口交的影片,因此依強制性交等罪將莊男起訴。

新北地院開庭時,少女證稱曾推開莊男而拒絕性交,但法院勘驗少女替莊男口交的影片及兩人離開莊家的監視器畫面,發現少女神情正常,毫無被迫或驚恐等情形,也未向他人求援,且少女聯絡女同學、母親後,第一時間都沒提及遭性侵,而聯絡上莊男表示要歸還筆電,也無任何怪罪言語,因此認定莊男僅成立與未滿少女性交罪。

法院另也考量警訊時,莊男主動坦承有用手機偷拍少女替他口交而屬自首,又都已認罪,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處7月,不得易科罰金,另拍攝少女猥褻行為影片罪則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尚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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