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鄰言行經勸導制止無效,管委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示意圖
不願具名讀者問:
我住在公寓3樓,2樓鄰居多次為白天做家事產生噪音踹門辱罵家人,還鬧到報警協調,最近他又故意帶自己養的狗對著我家機車便溺,被鄰居看到請長里長協調,當時他承諾改善,現在又故態復萌,請問有什麼法條能制止這樣的惡鄰?
律師鍾芝宣答:
針對讀者所述鄰居帶狗便溺的行為,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由管委會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在仍不遵從時,可報請主管機關處以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另外,針對讀者所述鄰居踹門及辱罵家人的行為,可能已分別涉及刑事毀損罪及公然侮辱罪。
此外,這位鄰居的行為,也會構成俗稱「惡鄰條款」之《公寓大廈條例》第22條「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而情節重大者」的規定,讀者可在符合法律程序:「1、須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時、2、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可據以訴請法院強制遷離、強制出讓及拍賣惡鄰的房屋。(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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