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賊涉誣告法警動私刑 法官難認定惡意捏造判無罪

出版時間 2019/03/05
新竹地院法官認這名竊嫌疑誇大供詞,但未構成陷人於罪,因此判他誣告無罪。資料照
新竹地院法官認這名竊嫌疑誇大供詞,但未構成陷人於罪,因此判他誣告無罪。資料照

新竹1名王姓竊賊因案遭收押,只是他向法院指控新竹地檢署7名法警在候詢室內私下刑求毆打及恫嚇他,經檢方調查發現,王男指控情事是虛構,因此依誣告罪嫌起訴,只是新竹地院法官認,檢方未就此案開庭,且證據難以認定王男出於惡意虛捏事實陷入於罪等,因此日前判王男無罪。
 
判決指出,王男在2017年6月6日涉竊盜被解送地檢署,在地下一樓候詢室大鬧後,王男涉恐嚇及妨礙公務(新竹法院判王男有期徒刑10個月確定),而王男不甘遭法警法辦,隔天也在新竹看守所具狀指控黃姓等7名法警動私刑毆打他,犯重傷害罪嫌,潘姓法警用比中指方式辱罵他,犯公然侮辱罪嫌,新竹檢方依誣告罪嫌起訴王男。
 
王男在審理向法官喊冤,並否認誣告。經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王男因借筆和要求法警代為叫檢察官過來遭拒,不斷叫囂粗口辱罵法警,並用手拍打和腳踹踼候詢室玻璃門,不聽制止被多名法警合力壓制,上手銙抬到保護室,法警並無公然辱罵、毆打或恐嚇王男的言語或行為。
 
法官認,檢方以法警的供詞及勘驗報告、檢察署候詢室應行注意事項、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及案發過程光碟,認為王男涉誣告罪嫌,不過卻從未再次提解王男開庭,就王男是否確有「要求有刑事偵查權限之機關公務員偵查犯罪,使人受刑事處分之真義」的重大疑義,給予澄清的機會。
 
法官強調,按刑法誣告罪構成是要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明知」是虛偽,具有故意構陷的情形始才能成立,認為當下王男遭法警壓制、移置過程誤會法警的動作,對事實是有誇大其詞,但實際上難認全屬是惡意捏造,因此王男是否主觀上「誣告」的犯意,是具有疑慮的,因此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王男無罪。(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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