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女法官討客兄被關 他告監所沒給水果討國賠

出版時間 2019/03/03
林姓男子出獄後,以連續3週未吃到水果、自費買內褲,訴請國賠11萬,林男敗訴確定。資料相片,非新聞當事人
林姓男子出獄後,以連續3週未吃到水果、自費買內褲,訴請國賠11萬,林男敗訴確定。資料相片,非新聞當事人

苗栗縣林姓男子時常興訟,兩度辱罵法官「菜鳥」、「討客兄」而被關。他出獄後,以苗栗看守所沒有給他放風、3週未吃到水果和提供內衣褲等理由,主張受刑人權益受損,控告看守所、請求國家賠償11萬。法院合議庭日前維持一審簡易判決,請求無理由,駁回上訴、林男敗訴確定。

林姓男子(73歲)自詡人權團體成員,常藉故興訟,是苗栗縣警界知名人物,早在2001年林男因社區糾紛傷害案提出自訴,審理時跟張姓女法官爭執,脫口辱罵她「菜鳥法官」、「查某法官」,遭控告侮辱公務員罪,2審維持8個月、不得緩刑的判決。

林男2014年8月20日,在新竹地院民事庭審理1件機車車禍的損害賠償官司,林不滿承審的林姓法官,沒有依他的聲請調取車禍鑑定委員會的鑑定資料,因此當庭罵林法官「你做事情喔要閉俗一點啦,好像女人在討客兄一樣,這樣啊不知羞恥。」林男因此又被判決8個月,2016年6月起在戶籍地、苗栗看守所服刑8個月。

林男出獄後,認為受刑人權益受損,控告苗栗看守所戒護科長、教誨師、教區科員、孝舍主管等4人,請求國家賠償11萬。他說,服刑期間因案借提至新竹看守所,得知新竹看守所裝設電視播放教化節目,作為法定每日2小時教化之用,苗栗看守所沒有裝設電視。此外,苗所僅提供飲食及夾克、外褲等,內衣褲、牙膏、衛生紙、毛巾、肥皂等,他都必須自己花錢購買。

林男認為,每天「放風」運動半小時至1小時是受刑人權利,而且運動當然要在戶外,苗所多次停止戶外活動。另外,苗所原本周三或周四皆有水果食用,他已養成習慣,竟有連續3周沒有提供水果,他反應請求補發水果,所方置之不理。

法官判決指出,監獄行刑法規定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但教化、教育的方式多元多樣,並非以看電視為限,內衣褲、牙膏、衛生紙等物,屬於個人衛生及使用習慣用品,並非維持受刑人生命健康基本所需,且如果均由國家付費,就是以全民所納稅支付,似有鼓勵人民犯罪之嫌。

法官說,監所雖然應每天使受刑人運動,但如受刑人因病或違背紀律遭處罰,或因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搬運、灑掃等事物,工作中已運動,即不在此限,且室內也可以運動。

判決書指出,看守所提供林男主副食營養,應合於保健需要、衛生標準,適時調製,按時進餐,相關規定均未設限特定食物,苗所連續3周未提供水果,並無違反法律,林男請求因受刑人權益被侵害,國家賠償11萬元損失顯無理由,沒有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必要,應予駁回。林男1、2審都敗訴,全案確定、不得上訴。(楊永盛∕苗栗報導)

法官認為放風運動並未硬性規定要在室外。圖為苗栗看守所受刑人在戶外活動情形。資料相片,非新聞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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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控告苗栗看守所4名幹部國賠,法官判決林男敗訴確定。圖為看守所外觀。資料相片,非新聞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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