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48歲楊姓水電工從2010年到2017年共有6次酒駕記錄,每次都是遭判刑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他去年10月底又在工地喝酒, 騎機車載塑膠管上路,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62毫克。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楊姓男子7次酒駕,罔顧公眾安全,重判1年2月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一審法官認為,被告一再酒駕,顯見漠視自己安危,更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的安全,對交通往來已造成高度危險,若不量處適當之刑,恐不足以促使其心生警惕而避免再犯。法界人士說,法官判刑1年2個月就是不得易科罰金,目的就是要讓被告在監所裡徹底戒酒。
一審判決書指出,被告楊姓男子(48歲)是水電工,隨著包商在台南、高雄等工地工作,他習慣在工地喝酒,他第一次酒駕被查獲是2010年,當時處罰6萬元確定,隨後他又陸續因酒駕被台南警方查獲,分處4個月、6個月不等徒刑。其中2014年7月間上午在高雄工地現場喝啤酒,晚間返回台南,因後車燈不亮,被警方攔檢,酒測值竟高達1.22毫克。
楊男前年底第六度酒駕,台南地院判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確認,去年1月9日執行完畢,前後已有6次公共危險罪的前科。
去年10月29日上午8時20分,他在台南市安南區一處工地喝了酒,10時騎機車載塑膠管上路,因載超過規定體積物體,行經九份子大道與宜居路的交岔路口時,被警攔查,發現身上散發酒味,酒測後酒精濃度達0.62毫克,他承認喝酒後騎車上路,犯下第7次酒駕。
律師許世烜表示,現行酒駕相關條文是酒測值0.25到0.54毫克及超過0.55毫克做區隔。0.25到0.54毫克且無肇事罰1萬5000元到6萬元,有肇事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超過0.55毫克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至於酒駕致人重傷處6個月到5年徒刑,酒駕致人於死處1年到7年徒刑。
許世烜說,楊姓男子前6次應該是沒肇事,才會獲判4到6個月不等徒刑,依法得以易科罰金。至於第7次遭重判,法官可能是審酌被告是酒駕累犯,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辛啟松/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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