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壞社區立鐘按新品賠30萬,桃園地院判他可取回損壞立鐘。資料照片
桃園一名翁姓男子,2015年間不慎打破社區大廳內高約216公分的大型瓷製歐式豪華立鐘,經管委會提告後,因即使修復也無法復原等理由,判他應依新品價格賠償30萬元。翁男賠償後,管委會僅將立鐘斷裂處黏上並仍置放社區大廳,翁男認為他已照新品價格賠償、該斷裂的立鐘應歸他所有而向法院提告;桃園地院認為翁男已將損害完全填補,社區就無再保有瑕疵立鐘的權利,判翁男勝訴。
翁男提告指出,他是在2015年間不慎打破社區大廳內之大型瓷製歐式豪華立鐘,案經高院判決他應依新品價格賠償30萬元,他也照價賠償了,可是破裂的立鐘仍擺放在社區大廳,並沒買新的,加上案發時社區管委會寄存證信函亦載明同意他在完成賠償後,由他取回該瑕疵立鐘,所以這個斷裂的立鐘應該歸他所有。
社區管委員則認為,這是翁男的賠償責任,而非所有權移轉買賣,翁男無理由請求將社區的資產(社區大廳立鐘)所有權移轉給原告,更無返還之道理。
桃園地院調查,之前法院曾將損壞的立鐘送請鑑定,因瓷器工藝品損傷的修復程序繁複且市場接受度低,立鐘修復後也完全無法恢復原狀,在瓷器市場上的價值幾乎為零,而判決翁男應依新品價格賠償30萬元;社區既已取得重新購買立鐘的全額費用,等於損害已完全填補了,就無再保有瑕疵立鐘的權利,判決翁男勝訴。(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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