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婦人張芳馨與同住的葉姓小姑因失和而懷恨,張婦於2018年在家持14磅重的啞鈴狠敲小姑頭部數10下,把瀕死的小姑壓頭浸水溺斃,還在小姑房內挖洞埋屍並抹上水泥「造塚封屍」,後因張婦自首認罪且與夫家和解,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張婦上訴再求輕判,今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8年3月13日上午,張婦(41歲,在押)在新北市新莊區住處,趁同住的小姑葉秀鳳(37歲)剛洗完澡,把葉女壓制在神明桌前,用大型膠帶纏繞葉女口鼻約40圈,但左手小指被奮力抵抗的葉女咬住。
張婦發狠拿起一個14磅重的啞鈴,朝不斷求饒的葉女猛砸頭部數10下,直到葉女不再掙扎才停手。張婦逕自到浴室清洗沾血的衣服,轉身發現葉女仍有呼吸,索性拖進浴室,把葉女頭部壓入洗血衣尚未把水倒掉的臉盆裡溺斃,再用床單、棉被、浴巾包覆屍體,以膠帶綑綁成有如木乃伊,藏放葉女房內點精油遮掩屍臭味。
張婦之後接連3天趁白天無人在家,獨自買4公斤裝的乾拌水泥砂共36包,在葉女房內挖洞埋屍並以水泥抹平「造塚封屍」,還將葉女的手機關機丟棄,製造葉女不在家的假象,直到葉女的僱主找警方上門協尋,張婦才自首殺人。
一審指張婦手法凶殘,造成葉女家人無可彌補的傷痛,但考量張婦無前科、到案自始認罪,出庭數度道歉後悔,惡性尚非罪不可赦,未達求其生而不可得的程度,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張婦上訴二審,宣稱一審判刑太重、希望判輕一點,「給我機會和小孩早日團聚!」張婦還哭著告訴法官,因為小姑多次向她的娘家告狀,她並懷疑丈夫跟小姑「不倫」,長期累積的怨妒導致她失去理智而殺死小姑。
辯護律師認為張婦有多項減刑條件,一審仍重判無期徒刑,有裁量濫用情形,律師並指張女從小不幸福,19歲就結婚藉此脫離原生家庭,但因第一任丈夫外遇而離婚,再嫁現任丈夫育有兩名子女,她非常珍惜,但又發生姑嫂問題,才引發悲劇。
辯護律師主張,張婦允諾賠償400萬元,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也抄佛經悔過,且小孩的成長需要母親陪伴,據此主張「二審不該判超過15年徒刑」。
公訴檢察官論告時,罕見地以葉女第一人稱方式,敘述遭殺害的痛苦與不甘,包括「我被她用啞鈴重擊頭部後,雖然求饒說我錯了,但她還是不停手,甚至把我的頭壓在水裡,看著我吐出幾個泡泡,直到沒有呼吸...」。
檢方指出,與張婦達成和解的人,是張婦的丈夫與小叔,這兩人夾在中間很無奈,且雙方約定的和解條件,是張婦須在2034年1月1日前賠償400萬元,等於15年內每月要賠償2萬多元,但張婦要服刑,根本不可能履行,「根本是假和解」,請求至少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認為張婦雖與葉女家屬成立調解,葉女家屬也表示願意原諒張婦,但雙方僅成立書面和解,張婦其實未付分文,此一和解只不過是要求法律寬典的理由,不足以做為酌減刑度的事由。
此外,二審指本案警方獲報抵達現場後,已在葉女房內發現地面有一個人形水泥塚,張婦在案情即將東窗事發之際,才向警方自首坦承犯行,此一犯後態度與嫌犯在檢警對案情毫無所悉時的自首明顯不同,且一審量刑時,已審酌張婦符合自首。
至於辯護律師聲請為張婦進行心理衡鑑,確認其人格發展史、成長歷程、犯罪之心裡機轉與再犯風險等,但二審依照律師聲請,調取張婦就學期間在校成績、生活與品行資料、工作紀錄、在押期間輔導記錄等資料,認為已足夠審理所需,因此沒必要再做心理衡鑑,並駁回張婦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張婦上訴最高院仍主張判無期太重,沒有考量她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並已達成和解,最高院認定一、二審判決認事法與量刑裁量均無違誤,張婦的上訴無理由,今維持二審判決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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